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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业务:病历质证与专家辅助人怎么申请

病历质证与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中承担的功能不同:病历质证指向病历资料本身能否作为认定诊疗过程的依据,专家辅助人指向专业问题由谁向法庭作出说明。

病历质证与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中承担的功能不同:病历质证指向病历资料本身能否作为认定诊疗过程的依据,专家辅助人指向专业问题由谁向法庭作出说明。就可直接援引的规则而言,本次资料能够支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具备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法定情形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规定范围内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专家辅助人的申请主体、提出阶段、提交形式和是否准许属于程序规则,本次资料未作收录,本文不对其下结论,需要在咨询时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逐项核对。以下按这两个环节分别说明可核对的材料、可援引的条文和需另行确认的事项,供北京及京津冀地区有医疗纠纷咨询需求的当事人准备材料时参考。

一、病历质证要解决的是“病历能不能用、能证明什么”

病历在医疗纠纷中既是诊疗过程的主要记载,也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基础材料。质证环节实际要处理三件事:这份病历是否完整、是否按规范填写和保管、其中哪些记载与患者掌握的其他材料相互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对可查阅、复制的病历范围作了列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一条同时包含两层内容:一层是医疗机构填写和保管病历的义务,另一层是患者查阅、复制前款所列病历资料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方式是“及时提供”。核对病历是否齐全时,可以按该条列举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逐项对照,形成缺项清单,而不是笼统地说“病历不全”。

二、可以直接援引的三条规则及其适用条件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引用这一条需要保留其前提和结构:适用对象是“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患者,三项情形是并列的,具备其中一项即可,法律后果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项情形指向的事实并不相同,第一项指向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第二项指向病历的提供环节,第三项指向病历的保管状态。整理材料时按这三项分别归类,比混在一起陈述更容易看清每一项有没有对应的事实支撑。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与病历的取得和使用直接相关:在质证和后续程序中出示、传递病历资料时,范围应控制在处理争议所必需的限度内。

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可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质证前的材料核对:建议按“同一患者、同一就诊、同一份病历”分组

材料核对的作用是让每一条异议都能落到具体页码和具体记载上。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这属于编辑性的整理方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第一组,主体与期间。把同一患者的就诊日期、住院期间、手术日期与病历中各页的记录时间排成一条时间轴,核对同一事项在各份材料中的日期是否一致。

第二组,病历种类与页数。按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种类逐项登记已取得的份数、页数、取得时间和提供方,缺项单独列出。

第三组,取得过程的记录。如曾书面向医疗机构提出查阅、复制病历的要求,保留该要求及对方答复的往来记录。这类记录与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事实判断相关,能否构成该项情形仍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第四组,异议点清单。对缺页、编号不连续、记载前后矛盾、修改痕迹、签名与日期异常等,逐条写明所在页码、发现时间和异议内容。清单的作用是把“病历有问题”这种笼统印象,转化为可逐项核对的具体主张。

第五组,其他佐证材料。门诊记录、检验和影像资料、缴费票据、与医务人员的沟通记录,可用于与病历记载相互印证。

四、专家辅助人:本次资料未覆盖的部分如何处理

专家辅助人涉及的程序问题,包括由谁提出、在哪个阶段提出、以书面还是口头方式提出、法院是否准许、相关费用如何负担,均属于程序规则的范围。本次资料没有收录这部分内容,本文不作规则性结论,也不引用未经核对的条文。可以确定的是准备方向:把需要专业说明的问题先写清楚,再考虑由谁来说明。

建议提前准备四类材料:一是完整的病历复制件,按第三部分的分组方式编好页码;二是影像、检验等原始资料,便于专业人士核对;三是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如有),标注其中与己方主张不一致的部分;四是争议焦点书面梳理,具体到某一次诊疗行为、某一项记载或某一处时间节点,并列出希望专业人士说明的问题。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时,可以一并确认三件事:专家辅助人相关事务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鉴定、专业意见等第三方费用如何承担;在现有材料条件下还需要补充哪些资料。

五、费用与委托边界

医疗纠纷中的费用至少分三类: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三者性质不同,承担主体和支付节点也不同,不宜合并成一个总数比较。本次资料未列明任何具体收费标准,本文不提供报价,也不推测当地行情。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专家辅助人相关事务属于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签署委托文件前,建议核对参与主体、服务事项的具体描述、费用项目与支付方式、已支付项目、附件和签署日期,避免口头约定与书面文本不一致。

六、材料与核对对象对照表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的记录方式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病历种类是否齐全,与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范围逐项对应 按种类登记份数、页数、取得时间、提供方
索取病历的书面要求与答复 提供环节是否存在拒绝或拖延的事实线索 保留原件或原始载体,注明日期与接收人
影像与检验原始资料 与病历文字记载是否一致 按检查日期编号,与病历页码对应
鉴定意见(如有) 争议焦点与鉴定范围的对应关系 标注异议段落,列出待说明问题
争议焦点书面梳理 质证和专家说明的对象是否明确 具体到诊疗行为、记载位置和时间节点

七、几个容易混淆的点

其一,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法律后果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一推定在具备所列三项情形之一时产生,条文本身没有再作其他限定;个案中能主张到什么程度,仍取决于具体事实和证据。

其二,查阅、复制病历的权利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并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提供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要求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并规定泄露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应承担侵权责任。取得病历后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向谁出示,需要一并考虑。

其三,病历质证与专家辅助人是两条线:前者靠病历本身和取得过程的记录,后者靠问题梳理和专业意见。把两者混在一份材料里陈述,容易让争议焦点变得模糊。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主要是专家辅助人的具体程序要求、在现有材料下可主张的事实范围,以及委托事项与费用如何书面约定。带着病历复制件、索取记录和争议焦点梳理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当面沟通,可以更有针对性地确认上述事项,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正在进行的诊疗或人身安全风险的,请优先通过医疗机构和公共急救渠道处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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