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签署婚姻家事委托合同前,服务范围与费用条款可以按“事项—阶段—工作内容—费用类别—结算凭证”五个层面逐条确认:先写明委托处理的具体家事事项和所涉程序阶段,再写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各自的范围与结算方式,最后用收费清单和有效凭证逐项比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议,签约前把拟委托事项和费用构成向律所逐条询问并留存书面材料,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委托事项与程序阶段逐项列明
婚姻家事委托容易出现的分歧,往往集中在“委托了什么”写得过于概括。离婚纠纷可能同时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安排、共同债务认定;继承纠纷可能涉及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遗嘱效力;此外还可能出现分家析产、同居关系财产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事项。建议在合同“委托事项”栏中逐项列明,而不是只写“代理离婚案件”或“处理家事纠纷”。
程序阶段同样需要单列。诉前调解、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属于不同阶段;关联诉讼、另行提起的财产纠纷、申请保全、申请调查取证等,也可能独立于主案。对每一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写明“包含”或“不包含”。这样做的用途是:发生对方上诉、追加诉讼请求、管辖调整或需要另案处理时,双方能对照合同判断是否属于原委托范围。
二、服务内容写成可核对的动作
服务范围除了写“阶段”,还可以写“动作”。例如: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文书;整理证据并出具证据清单;出席庭审、调解;申请财产保全;与对方或对方代理人进行谈判;就案件进展向委托人汇报;结案时交付裁判文书及工作记录。对开庭次数、文书份数、汇报频率,如律所愿意量化,建议写入合同或附件;未量化的,至少写明服务方式、联系人和响应安排。
需要提醒的是,这些属于签约时的整理建议,并非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其作用是让“律师做了什么”可以被核对,避免仅凭口头描述理解服务范围。合同履行中如新增委托事项,例如原本只委托一审、后来需要二审,或原本不涉及保全、后来需要申请保全,建议就新增事项、费用和完成方式形成书面确认,再继续推进。
三、费用条款先分三类,再逐项对清单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来源: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据此,费用条款可以分成三类核对:
第一类是律师服务费。合同中应写明金额或计费方式、支付节点、对应服务阶段,以及律所收款主体和发票安排。若合同写“全程代理”,建议进一步写明“全程”具体指哪些程序;若写“一审费用”,则应写明二审、执行是否另计。
第二类是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该条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这里列举了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条文使用“等费用”,核对时可按实际发生的项目逐笔确认,不宜把律师服务费与这些代付项目混在一起。
第三类是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发生、按什么范围列支、如何提供凭证,建议在合同中写明。天津本地案件是否产生异地差旅,应按实际办理情况核对,不预设一定发生或一定不发生。
四、收费标准的形成与报价核对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由此,天津婚姻家事案件并不存在本文可以给出的统一报价或固定行情;可以核对的是律所书面收费清单、合同约定与实际付款是否一致。
核对时可以关注:收费方式写的是计件、计时还是按阶段;费用对应哪个程序阶段;付款节点与工作进度如何对应;已付款项由哪个主体收取、开具什么凭证;合同金额与收费清单是否一致。对合同中出现的“包干费”“全程费用”等表述,建议对照收费清单确认是否包含代付费用和异地差旅费,避免把三类费用合并理解。
五、禁止性收费与特殊关系表述
第八项还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同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合同中如出现“协调费”“关系费”“顾问费”等名目,或者以“认识承办人”“可以疏通”等说法推动签约,建议暂缓付款并逐项核对收费依据。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清单
以下顺序属于签约前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目的是让合同、清单和凭证相互对应。
| 核对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建议的关注点 |
|---|---|---|
| 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栏 | 具体家事事项、程序阶段、排除事项 | 一审、二审、调解、执行是否分别写明 |
| 收费清单 | 三类费用是否分列 | 律师服务费与代付、差旅费是否混在一起 |
| 付款凭证与发票 | 收款主体、金额、项目 | 与合同、收费清单是否一致 |
| 代付费用凭证 | 诉讼费、鉴定费等实际支出 | 是否提供有效凭证、是否按实际结算 |
| 沟通记录 | 对服务范围、费用调整的补充确认 | 与书面合同是否一致 |
在天津办理婚姻家事委托,合同签署后如出现新增程序、追加请求或费用项目调整,建议就变更内容形成书面确认,并把合同、收费清单、付款凭证和代付凭证按同一事项归档比对。对合同中尚未写明的服务范围或费用边界,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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