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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商业险理赔纠纷律师咨询:拒赔通知和免责条款怎么审查

商业险理赔被拒后,审查工作通常分两条线推进:一条线审查拒赔通知,看保险人是否在收到理赔请求后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是否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是否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出书面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另一条线审查拒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看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是否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以及条款内容是否落入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方责任或者排除投保方依法享有权利的无效情形。两条线对应不同的材料和时间节点,核对顺序会直接影响后续主张的方向。带着保单、拒赔通知书和投保过程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先确定需要固定的证据范围和条款比对的重点。

一、拒赔通知先核对三个时间点

第一个时间点是核定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有两个需要保全的条件:一是“情形复杂”才适用三十日的上限,二是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核对时可以看理赔申请的提交回执、线上受理编号、邮寄签收记录,用以确定保险人收到请求的具体日期;再看保险条款中是否对核定期间另有约定。如果保险人在核定过程中要求补充材料,还可以对照第二十二条后段:“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一次性通知的往来记录,能帮助判断核定期限的起算与中断是否清楚。

**第二个时间点是拒赔通知的发出。**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条把两个动作分开:先有“作出核定”,再有“三日内发出通知”。核对时需要区分核定日期与通知落款日期,中间可能还隔着内部审批和邮寄在途。可以收集的材料包括拒赔通知书原件、快递面单与物流轨迹、电子邮件或短信发送记录。如果通知书中写明了核定日期,该日期与通知发出日期之间的间隔就是可以直接比对的对象。

**第三个时间点涉及先予支付。**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一条针对的是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形,与拒赔是否成立是两个问题。核对时可以看已有材料能否确定部分损失数额、保险人是否支付过任何款项、最终确定的数额与已付款项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

二、拒赔理由写到什么程度算“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要求拒赔通知书“说明理由”。审查时可以从三个层次看通知书的写法:是否写明了事故的基本情况和保险人的认定结论;是否指向了具体的合同条款并说明该条款与本案事实的对应关系;是否对保险人掌握的关键事实(如事故性质、损失范围、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期间)作出了交代。

实践中常见一种情形是通知书只标注条款编号,不展开事实与条款的对应分析。这种写法是否满足“说明理由”的要求,属于可以重点核对的问题;其法律效果需要结合条款内容、拒赔依据和具体案情判断。核对时可以把通知书表述与保单条款逐条对应,看援引的条号是否指向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还是投保人义务条款,三类条款的审查路径并不相同:指向保险责任范围的,争点在于事故是否落入承保范围;指向免责条款的,争点在于该条款是否经过提示和明确说明、内容是否有效;指向投保人义务的,争点在于义务是否已被履行以及未履行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另外可以留意,保险人在协商或应诉阶段主张的拒赔理由与通知书所载理由是否一致。前后理由出现变化的,需要把两份表述都固定下来,便于后续判断哪一项理由有合同和事实支撑。

三、免责条款的两层审查

第一层是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包含几项可以分别核对的内容:投保单是否附有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是否以加粗、变色、单独栏目等方式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保险人是否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上述行为是否发生在“订立合同时”。对应的材料包括投保单原件、保单及所附条款、投保人签字页、电子投保流程的页面留痕与勾选记录、回访录音、业务员说明记录等。

**第二层是条款内容的效力。**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一条针对的是条款内容本身,与第十七条的订立程序审查属于不同层面。核对时可以把拒赔所依据的条款原文摘出,看它免除的是哪一项义务、加重的是哪一类责任、排除的是哪一项权利,再与保险责任条款、理赔程序条款对照。

两层审查的落点不同:第十七条的落点是该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第十九条的落点是条款内容是否无效。如果拒赔所依据的条款被认定不产生效力或者无效,还需要回到保险责任范围、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程度,判断拒赔结论是否仍然成立。

四、材料整理建议

以下分组用于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和原件来源对应起来,属于整理建议,可以根据手头材料的情况取舍:

材料 可以核对的事项
投保单、保险单、所附条款及版本页 免责条款是否存在、具体表述、提示方式;条款版本与投保时间是否对应
投保过程留痕(电子投保截图、勾选记录、回访录音、签字页) 订立合同时是否作出提示与明确说明
理赔申请及提交凭证 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的时间起点
补充材料通知及回复记录 是否一次性通知补充;核定期间的计算是否清楚
核定通知、拒赔通知书及送达凭证 核定日期与通知发出日期的间隔;拒赔理由的表述
给付凭证、赔付协议 达成协议后十日内是否履行;是否先予支付及差额处理

整理时建议以时间轴为主线,同一份材料只归入一个节点,避免同一事实出现多个日期版本。保单与条款的版本对应关系值得单独核对,投保时附的条款文本与理赔时保险人援引的条款文本如果版本不同,需要说明各自的来源。

五、几个容易混淆的边界

**迟延核定与拒赔成立是两个问题。**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一款针对的是未及时履行核定、通知和给付义务的后果;拒赔是否成立,仍要回到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本身判断。两项内容可以分别核对、分别主张。

**“说明理由”与“理由成立”不是一回事。**通知书是否说明了理由,看的是形式与内容要素;理由能否成立,看的是条款效力和事实对应。审查时按先形式后实体的顺序推进,可以避免把两个层次混在一起。

**格式条款的审查针对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条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适用前提是“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争议条款属于双方协商确定的个别约定,审查路径需要另行判断。

六、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以把材料按上述分组整理成一份清单,标注每份材料的取得时间、来源和原件保管情况,并准备一份简要的时间轴。需要向律所确认的事项包括:拒赔通知的日期比对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固定的证据;拒赔所依据的条款属于保险责任条款、免责条款还是投保人义务条款;投保过程的留痕材料能否支持对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后续主张的方向和可能的程序选择。委托范围、承办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范围和计费方式建议以书面约定确认,是否将拒赔通知审查、条款比对、材料清单梳理纳入服务范围,也可以一并协商。

本文所引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转载的官方合并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具体案件中条款版本、投保时间与理赔时间的对应关系,以及材料原件的完整性,仍需结合实际情况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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