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证据清单,再改答辩状。具体做法是:先核对“证据清单”与随案提交的证据材料之间编号、名称、份数是否一一对应,确认清单编号稳定、唯一之后,再逐处校正答辩状中引用的编号。清单是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检索、质证证据的索引,答辩状中的引用是对这一索引的转述;如果先改答辩状,而清单本身存在重号、漏号或名称与实物不符,改完仍会对不上。
一、先核清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质证围绕具体的证据材料展开,编号指向偏差会使质证对象错位。
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类,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编号核对服务于“这份材料到底是哪一份”的确认,属于材料整理环节。
第一百二十八条列举了答辩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包括被告身份信息或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未就证据编号作规定。因此,编号一致属于提交材料的整理问题,核对重点在清单与实物,不涉及答辩状记载事项是否齐备。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 清单与证据材料对表:逐项核对编号、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形成时间、落款主体、原件还是复印件。书证部分注意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对表:标明每份证据支撑答辩状中的哪一项主张,避免出现编号正确、指向的主张却错位的情况。
- 回改答辩状:按“答辩主张—证据名称—清单编号”三列制作对照表逐处校正,改编号的同时核对名称和证明目的,防止只改数字不改表述。
三、两种不一致情形的处理差别
情形一:清单与证据材料一致,仅答辩状引用笔误。 直接更正答辩状相应表述,重新核对全部引用处是否还有连带错误。
情形二:清单与证据材料本身不符,如重号、漏列、名称与实物不对应。此时先补正或重制清单,并对已提交材料作说明;涉及补充提交新证据的,需注意第六十八条关于及时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具体如何处理由法院根据情形判断。
时间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核对与更正宜在这一期间内完成;该条同时明确,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四、委托与费用边界
答辩状代写及证据目录整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当地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金额事项建议在签约前书面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此类诉讼材料核验与文书准备事项提供咨询沟通,具体承办安排以双方确认内容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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