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办理车祸赔偿律师委托时,医疗票据持有人与索赔人不一致,应在“委托主体与授权范围确认”这一步核清三组事实:实际支付医疗费的人是谁、其与索赔人是什么身份或付款关系、医疗票据与付款凭证是否对应;同时核对侵权人是否已经支付该笔医疗费。核清后再确定由谁签署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医疗费项目是否写入代理权限。
一、先核“付款人—票据—索赔权”的对应关系
建议围绕同一事故、同一笔医疗费,分别核对:
- 索赔人是谁:伤者本人、死亡案件中的近亲属,还是实际垫付医疗费的人。不同身份决定谁能作为委托人、医疗费请求如何安排。
- 票据持有人是谁:其与患者、索赔人的关系,票据原件来源,是否存在代管、代付或单位垫付。
- 付款凭证是否对应:医院收费明细、票据记载的患者与金额,能否与转账记录、支付记录、收据等相互对应。
- 侵权人是否已支付:保险公司、侵权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已经垫付、赔付该笔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该句的直接适用前提是被侵权人死亡;在此情形下,实际支付医疗费的人可以主张该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的部分受但书限制。被侵权人未死亡时,实际付款人如何主张,本次资料未给出对应条文,需另行核对。
因此,票据持有人身份只解决“材料由谁保管”的问题;委托主体和医疗费请求范围,还要结合付款事实与请求权基础确定。
二、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要写清什么
确定索赔人和医疗费请求安排后,再进入签约。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委托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授权委托书采用书面形式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医疗费项目是否列入代理事项、是否包含与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协商、签收款项等权限,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
费用方面,资料所引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签约前可要求书面列明律师服务费的项目、方式和标准,并将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支出与律师服务费分列;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金额需向拟委托律所核对。
三、签约前建议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可查看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索赔人身份 | 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案件) | 确定委托人和授权签署人 |
| 票据持有人身份及关系 | 身份证、关系说明、代管或代付说明 | 核对持有人是否实际付款人 |
| 医疗票据与付款凭证 | 票据原件、医院收费明细、转账或支付记录 | 核对患者、时间、金额、付款人是否对应 |
| 侵权人支付情况 | 赔付记录、垫付凭证、保险理赔材料 | 核对是否存在已支付医疗费 |
| 授权范围 | 授权委托书草稿 | 医疗费项目及权限是否列入 |
| 费用条款 | 委托合同收费条款 | 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支出是否分列 |
以上清单是签约前的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也不代表固定先后顺序。北京地区具体的立案、保险理赔材料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向承办机构另行核对。
主要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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