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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佳木斯行政诉讼律师费用咨询:合同版本不同导致主体条款冲突,报价应核对哪些材料?

合同版本不同、主体条款相互冲突时,报价核对的重点是把“谁委托、委托哪个程序阶段、每笔费用由谁承担”分开,再用同一事项的材料逐项比对。建议先确定合同版本与签署主体,再把报价拆成诉讼费、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三部分,分别找书面依据和付款凭证;三者混在一起核对,容易把版本差异误当成金额差异。

合同版本不同、主体条款相互冲突时,报价核对的重点是把“谁委托、委托哪个程序阶段、每笔费用由谁承担”分开,再用同一事项的材料逐项比对。建议先确定合同版本与签署主体,再把报价拆成诉讼费、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三部分,分别找书面依据和付款凭证;三者混在一起核对,容易把版本差异误当成金额差异。

一、先核对主体与委托范围

主体条款冲突,通常表现为不同版本合同的甲方名称、签章、受托事项表述不一致。比对时建议围绕同一案件、同一程序阶段展开,可以留意以下材料:

  • 各版本合同全文,包括签署页、盖章、签署日期与修订痕迹;
  • 委托人的主体证明文件,以及由谁代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文件;
  • 案件中载明当事人、案号、程序阶段的受理通知书等文书;
  • 付款流水与合同条款的对应关系,确认款项由谁支付、对应哪个版本。

不同版本对不同程序阶段作不同约定,本身可以并存;需要判断的是两份条款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同一期间。以签署时间在后、有双方签章、且能与实际付款和实际服务阶段对应的版本作为核对起点,再把差异条款逐条列出,标明各自的形成时间与对应阶段。

二、报价分项:三类费用分开看

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同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八条列举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其中第(四)项为“行政赔偿案件”。核对报价中的诉讼费部分时,可以先确认案件类型是否落入免交情形,再核对法院缴费通知与票据金额是否一致。

第三方费用。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报价中如含此类项目,可以核对相应机构的发票或收费凭证,确认收款方为实际提供服务的机构。

律师服务费。上述办法调整的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以及诉讼中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与金额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需要回到合同文本核对。佳木斯当地是否存在具体的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核实后再确认报价口径;在核实之前,不宜把某一版本合同中的数字直接当作当地统一标准。

三、建议的核对顺序

顺序 核对对象 能确认的问题
1 各版本合同签署页与日期 哪一版形成在后、由谁签署
2 主体证明与授权文件 签署人是否有权代表委托人
3 案件受理文书 委托事项对应哪个程序阶段
4 法院缴费通知与票据 诉讼费金额与免交情形
5 鉴定、评估等机构凭证 第三方费用是否直接支付给服务机构
6 付款流水 已付款项对应哪一版合同、哪一阶段

完成上述比对后,可以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列明费用分项、各分项的对应依据和计费方式;对仍存在冲突的条款,标明差异点与待确认事项,再决定是否签署或补充约定。以上为材料整理与核对方法的建议,具体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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