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的关键在委托合同写明的服务范围、程序阶段和收费清单,而不在“按阶段收费”这一表述本身。执行异议未在合同中列明时,宜先把它作为拟议委托事项,与律所书面确认是否纳入现有阶段、如何计费,再分别核对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北京各律所的收费项目、方式和标准原则上由律所自行制定,本次资料没有具体价目,无法给出金额结论。
一、先核对主体、阶段与合同服务范围
执行异议涉及不同的程序节点和文书类型,委托人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还是案外人,费用对应的是异议、复议还是后续诉讼,都会影响“已付费用覆盖到哪一步”的判断。建议先按同一事项归组:委托合同当事人和授权范围、涉案文书名称与案号、合同“服务范围”和“收费”条款的原文表述,三者对照查看。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合同写的是“执行阶段”还是具体列明了异议事项,属于需要按文本核实的内容;仅凭“按阶段收费”的标题,不足以判断执行异议已包含在内或必须另行收费。第九百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由委托人偿还并支付利息,这类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在核对时应分开列示。
二、三类费用分开核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后两类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一项还规定,除上述三类费用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 核对项 | 可查看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 | 委托合同“服务范围”“收费”条款、补充约定 | 执行异议是否被列明,按阶段还是按事项计费 |
| 律师服务费 | 律所收费清单、合同编号、合法票据、收款账户 | 已付费用与合同、票据是否对应 |
| 代付费用 | 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票据 | 是否属于另行支付、是否已有有效凭证 |
| 异地办案差旅费 | 差旅费清单及凭证 | 是否单独列明、是否与实际支出对应 |
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核对付款记录时,可据此查看收款主体是否为律所账户、票据是否合法完整。
三、未列明时的处理建议
合同未列执行异议时,建议向律所书面询价,请其说明该项属于现有委托阶段内的服务还是新增事项、拟按何种方式计费、是否需要补充约定,待书面确认后再付款。对于“执行阶段”这类概括表述是否覆盖执行异议,需结合合同原文和实际文书进一步核实,不宜仅凭口头说明认定。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时,会综合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因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列有执行、上诉申诉等业务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费用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涉及执行异议的具体程序问题,建议结合涉案文书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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