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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征地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条件、材料准备与协助事项

在北京丰台区申请征地信息公开,核心做法是向对该征地信息负有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写明申请人身份与联系方式、所申请信息的名称或特征性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在北京丰台区申请征地信息公开,核心做法是向对该征地信息负有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写明申请人身份与联系方式、所申请信息的名称或特征性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对象判断、材料取舍或委托需求存在疑问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确认相关服务与承接条件,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上述结论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的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丰台区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特点在于受理机关并不固定,取决于该征地信息由哪个机关制作或牵头制作,申请前通常需要先确认这一主体。

申请条件与适用前提

提出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不以与征地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前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提出。真正影响能否顺利办理的是三项条件:一是被申请机关对该信息负有公开职责;二是申请指向的信息属于已经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现有信息;三是申请内容足以让机关定位到具体信息。

征地信息可能涉及多个机关。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如果申请提交给了不负责任公开的机关,该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机关的,还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对象怎么确定

丰台区的征地信息由哪个机关制作,直接决定申请表应提交给谁。实践中的判断顺序可以这样把握:先看征地公告、征收批准文件或补偿安置方案上署名的机关,再看该文件是由单一机关制作还是多机关共同制作。共同制作的,向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提出。

确定机关之后,还要找到该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并建立健全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也就是说,申请应提交给工作机构,而不是任意内设部门。具体到丰台区某一项目的受理机关名称、窗口设置和接收渠道,需要通过该机关公开的现行指引核对,本文不代替当地机关的具体办事说明。

申请材料的准备清单

一份内容明确的申请,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所申请信息的特征性描述以及形式要求三类内容。准备时可按下列清单逐项核对。

材料或信息项 作用 常见形式 缺失或不明确时的影响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确认申请人身份,便于沟通和送达 身份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电话与通信地址 属于申请必备内容,缺失通常会被要求补正
所申请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 使机关能够检索定位到具体信息 项目名称、地块位置、时间范围、文件名称或文号 描述过宽或指向不明,可能被一次性告知补正
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确定以何种形式提供信息 邮寄纸质件、电子数据、查阅或抄录 未写明时,机关可根据保存情况确定提供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表格只是本文对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内容的整理,并非官方分类。举例来说,所涉地块的征收批准文件、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都可以作为特征性描述的一部分,但具体名称与文号应当与项目实际文件对应,不宜只写"全部征地材料"这类范围过宽的表述。

提交方式、收到时间与补正规则

提交方式上,条例允许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收到申请的时间按不同方式确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之日;邮寄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方式邮寄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工作机构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之日。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答复期限方面,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行政机关可能作出的答复类型

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常见类型包括:

  1. 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该信息不存在;
  5.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机关的,告知其名称和联系方式;
  6. 已作过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7.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有特别规定的信息,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此外,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区分处理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以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费用方面,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提出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将其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将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的信息纳入主动公开。

容易混淆的边界与需要核验的事项

需要区分的第一个边界是信息公开与信访投诉。要求解决具体争议、反映问题或主张补偿,与要求获取已有文件属于不同渠道,混用可能被告知另行提出。第二个边界是获取现有信息与要求机关作出新的认定,后者通常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处理范围。第三个边界是信息记录不准确时的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

结合丰台区的实际情况,申请前建议核验以下事项:该征地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是谁;该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准确名称与接收渠道;申请是否可能涉及第三方权益,从而需要书面征求意见并影响办理时间;是否因申请数量或频次需要缴纳信息处理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属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首批限定的服务地区,涉及丰台区征地信息公开的材料准备与委托事项,可以按该所的实际承接条件进一步确认。

常见疑问

申请必须本人到现场提交吗? 条例并未要求必须当面提交,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均可,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工作机构代为填写。选择哪种方式,主要看能否保留提交与确认记录。

申请后多久能拿到材料? 不能一概而论。当场能答复的当场答复,其余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批准可延长最长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在内。补正、第三方意见等环节都会影响实际时间,本文不对任何具体项目的办结时间作出判断。

下一步建议先整理三样东西:拟申请信息的特征性描述、申请人身份与联系方式材料、希望获取信息的形式。再据此核对受理机关和提交渠道。涉及具体项目信息判断、材料补正或委托需求时,可携带项目所在地区、当前阶段与已有文件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本文内容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具体适用与处理方式需结合个案材料和有效依据确定,服务事项及费用以双方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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