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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唐山公司法律师费用咨询:顾问合同与专项服务并列时,哪些复核工作需单列计费?

在唐山咨询公司法律师费用时,顾问合同与专项服务并列的情形下,某项复核工作是否单列计费,取决于该工作是否落在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以及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将其作为独立收费项目制定标准并备案公示。需要核对的对象有三类:顾问合同及其附件中的服务清单、律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这笔支出在性质上属于律师服务费还是代委托人支付…

在唐山咨询公司法律师费用时,顾问合同与专项服务并列的情形下,某项复核工作是否单列计费,取决于该工作是否落在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以及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将其作为独立收费项目制定标准并备案公示。需要核对的对象有三类:顾问合同及其附件中的服务清单、律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这笔支出在性质上属于律师服务费还是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收费项目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因此并不存在可供逐项照抄的全国统一复核工作目录,判断要回到合同文本与备案标准。

一、先按三类费用划清边界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同项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要求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

据此,复核工作本身属于律师提供的劳务时,归入律师服务费,按顾问合同或专项委托的计费口径处理;复核过程中向第三方支付的查档费、鉴定费等,按代付费用另行支付并附有效凭证;异地办案差旅费单独列示。三者性质不同,不宜混在同一笔款项中结算。

二、是否单列,看顾问范围与备案标准

第一项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第二项要求律所收费标准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并应执行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落到顾问合同与专项服务并列的场景:顾问合同的服务清单已把某类复核列为年度顾问服务内容的,同一事项在顾问期内是否再单列,需要对照合同的服务范围条款与计费口径;专项服务中新增的复核工作,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专项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补充约定中写明对应的工作内容与计价方式。

三、并列情形下的核对清单

核对项 可对照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顾问服务范围 顾问合同正文及附件服务清单 该复核工作是否已被顾问费覆盖
收费项目与标准 律所备案的收费标准、执业场所公示价目 是否存在该复核项目的独立收费及计价方式
专项服务范围 专项委托书、补充协议 复核是否属于专项服务内容、是否约定另行计费
款项性质 收费清单、发票、付款凭证 已收款项属于服务费、代付费用还是差旅费;代付费用是否有有效凭证
时间与事项对应 顾问期与专项期的起止、工作记录 同一事项的复核发生在哪个委托期间、依据哪份委托

建议以同一事项为线索,将顾问合同期间、专项委托期间与实际工作记录逐项对应,标注每项复核工作的发生时间、委托依据和成果形式。这样整理的作用在于,与律所核对计费口径时能直接指向具体条款和具体工作,减少对“是否重复计费”的分歧。材料名称与格式可与律所确认,不必预先设定统一模板。

如对某项收费是否超出备案标准存疑,可要求律所出具收费清单,并向其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核对备案与公示信息。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所述为全国层面的收费规范,唐山市地方性收费指引及具体律所报价需另行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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