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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需要哪些材料:坠落物归属线索与物业巡查记录不一致时如何补证

高空坠物致损后,需要准备的材料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是损害与因果关系,包括就医记录、现场照片、报警和物业处置记录;二是责任主体,包括坠落物本身的归属线索、坠落位置对应的房屋使用情况,以及物业日常巡查、维修和警示记录。在北京,这类纠纷适用《民法典》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以及抛掷物品致害的规则。

高空坠物致损后,需要准备的材料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是损害与因果关系,包括就医记录、现场照片、报警和物业处置记录;二是责任主体,包括坠落物本身的归属线索、坠落位置对应的房屋使用情况,以及物业日常巡查、维修和警示记录。在北京,这类纠纷适用《民法典》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以及抛掷物品致害的规则。坠落物归属线索与物业巡查记录不一致时,补充证据的重点应放在固定现场原始状态、核对记录形成时间和制作主体、还原坠落位置与房屋使用人的对应关系上。

一、基本材料及其用途

损害后果材料:门诊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护理和交通支出凭证、误工证明。这些材料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列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减少收入等赔偿项目;构成残疾或死亡的,还涉及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权益受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现场与过程材料:坠落物照片或实物、坠落位置照片、伤情照片、监控视频、报警回执或处警记录、物业现场处置记录、目击者联系方式。这类材料用于说明坠落发生的时间、地点、物体形态和损害经过。

责任主体材料:坠落位置所在楼栋、楼层、窗户或阳台的对应关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租人的信息,以及物业的巡查、维修、警示、防护措施记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的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抛掷、坠落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两类记录不一致时的补证顺序

归属线索与物业巡查记录不一致,常见于三种情形:线索指向的房屋与巡查记录记载的检查范围不同;巡查记录未记载异常,但现场痕迹指向该处;记录形成时间与坠落时间存在间隔。

第一,固定现场原始状态。 在安全前提下拍摄坠落物落点、建筑物外立面、可疑窗户或阳台的全景和近景,保留坠落物原物或其照片,记录拍摄时间和设备。现场状态是最基础的比对对象,后续线索和记录都要回到它上面核对。

第二,核对记录本身。 查看物业巡查记录的形成时间、巡查路线、签字人员、是否包含事发楼层和外立面部位、有无缺页或补记痕迹。同时核对归属线索的来源:是目击者指认、监控画面,还是物品特征、房屋使用情况推断。两类材料的制作主体、制作时间、观察角度不同,本身允许存在差异,关键是看各自能否与现场痕迹对应。

第三,补足对应关系。 可以申请调取事发时段电梯、楼道、外立面的监控;向物业书面要求提供巡查表、维修工单、隐患整改记录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对无法自行取得的处警记录、询问笔录,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涉及专门问题时,可评估是否需要委托鉴定,鉴定费用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别计算。

第四,区分责任路径。 能够锁定具体坠落物及使用人的,按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过错推定路径准备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过错反证材料;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按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准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的材料,以及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材料。两条路径的材料侧重点不同,不宜混用。

三、咨询与委托的准备

整理材料时,建议按“损害后果—现场状态—归属线索—物业记录—主体信息”分组,同一事项的复印件与原件来源对应标注,时间线单独列出一页。这样便于判断现有材料能证明到哪一步、还缺哪一环。

在北京准备此类人身损害咨询,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材料梳理、调查取证申请思路及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进行协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属不同项目,具体以书面约定为准。涉及正在进行的公安调查,应以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的程序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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