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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离婚诉讼律师收费标准咨询前,起诉材料准备与证据目录整理是否分别计费?

在北京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材料准备与证据目录整理是否分别计费,并没有统一的法定答案。这两项工作属于律师服务范围内的具体事务,是否单列为一个收费项目、按什么方式计费,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再由律所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协商确定。

在北京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材料准备与证据目录整理是否分别计费,并没有统一的法定答案。这两项工作属于律师服务范围内的具体事务,是否单列为一个收费项目、按什么方式计费,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再由律所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协商确定。因此咨询前真正要核对的,是拟委托的律所怎样划分收费项目、这两项工作是否已包含在代理费中,以及收费清单上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如何区分。带着具体问题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核对收费清单与合同条款,比笼统询问“标准价”更能得到可用于判断的答复。

一、先分清两类钱: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

讨论“是否分别计费”,前提是把费用性质分开。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一项还明确列举: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这一区分对本题的意义在于:起诉材料准备、证据目录整理属于律师提供的劳务性工作,落在“律师服务费”一侧;而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申请保全的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用、查档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不因律所是否把材料整理单列计费而改变性质。咨询时把这两类混在一起问“一共多少钱”,得到的报价往往无法逐项比对。

二、是否单列计费,取决于收费项目如何划分

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一项载明,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据此可以得出有范围的结论:起诉材料准备与证据目录整理是否分别计费,属于律所自主划分收费项目、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范围,不存在统一适用于北京各律所的法定分项价格。同一律所也可能采取不同安排,例如把起诉状起草、证据目录编制包含在一审代理费内,作为代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可能将非诉讼阶段的法律文书起草、证据梳理单列为计时或按件收费的项目。哪一种安排,都需要在委托合同的收费条款和收费清单上体现,并由双方协商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资料并未显示北京存在统一的分项收费标准,也没有任何律所的具体报价。因此本文不提供金额区间,也不对“单列更贵还是打包更贵”作比较——这取决于具体律所的收费项目设计和个案工作量的估算,需以实际拿到的收费清单为准。

三、咨询前可以核对的清单

以下核对项属于建议性的准备方法,用于帮助你在咨询时把问题问具体,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构成委托成立的前提。

核对维度 可以问什么 核对它能解决什么
收费项目构成 起诉材料准备、证据目录整理是否在代理费中包含,还是单列为独立项目 判断两项工作是“一次报价覆盖”还是“分别计费”
收费方式 按件、按诉讼阶段还是一审二审分段计费,是否采用计时 判断同一项工作在后续阶段是否再次计费
服务阶段边界 代理费覆盖到立案、开庭、判决中的哪些环节 判断“材料准备”是否只指立案前那一段
代付费用范围 诉讼费、保全费、查档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由谁支付、是否凭票结算 把律师服务费与另行支付的费用分开
变动情形 增加诉讼请求、补充证据、再次起诉时如何计费 判断工作量变化后的计费规则
书面文件 委托合同的收费条款、律所出具的收费清单 作为事后核对收费的依据

核对顺序上,建议先取收费清单看项目如何划分,再对照委托合同收费条款确认这两项工作的归属,最后才谈具体数额。原因在于:项目划分决定了数额对应的是什么工作,先谈总额容易把代付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混为一谈。

四、第二次起诉场景下,材料整理的工作内容会变化

搜索中常有“北京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请律师吗”这类疑问,其背后往往是对第二次起诉材料工作量与费用的关心。本题只回答计费问题,但材料内容的变化确实会影响双方对工作量的估算,从而影响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末款明确:“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设定了明确条件:前案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法律效果才是“应当准予离婚”。它不是“第二次起诉必然判离”的一般规则,也不排除其他法定情形单独适用。落到材料整理上,第二次起诉的证据目录通常会围绕前案裁判文书及生效情况、分居的起止时间与事实线索展开,与首次起诉时围绕婚姻关系存续、子女、财产线索展开的侧重不同。这种工作内容的差别,属于律所制定收费标准时统筹考虑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因素,可以作为与律所沟通计费方式的说明材料,但是否因此单列项目、如何计价,仍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几条费用边界

第一,律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八项)。咨询中如遇到以“打点关系”为名的加价项目,这属于上述规定明确禁止的情形。

第二,律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同上)。因此“材料准备和证据目录必须分开付两次”或“必须打包才接案”这类说法,都应回到收费清单和合同条款上逐项确认,而不是以话术定论。

第三,收费清单与有效凭证是事后核对的基础。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把这些项目在清单上分开列明,既便于判断两项材料工作是否被重复计费,也便于区分哪些支出最终流向法院或第三方机构。

六、把问题带到具体核对中

回到本题:起诉材料准备与证据目录整理是否分别计费,答案取决于拟委托律所的收费项目划分与双方协商结果,不存在统一的法定分项价;可以确认的是,律所应当出具包含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收费清单,代付费用需提供有效凭证,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咨询时建议带上已掌握的收费清单或合同草案,按“项目—方式—阶段—代付—变动”的顺序逐项问清,并把答复落在书面条款上。

如果手上的收费清单对这两项工作的归属表述不清,或者合同条款与清单口径不一致,可以就具体条款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进一步核对,同时准备好前案裁判文书、分居时间线索、子女与财产线索等材料,以便说明工作量。涉及家庭暴力等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形,请优先通过公安报警、妇联及公共法律援助等渠道求助,商业咨询不影响这些渠道的获取。

参考来源

  • 律师服务收费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八项,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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