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咨询先看三个条件:产品存在缺陷、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请求对象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符合这三个条件时,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赔偿后,再按缺陷由谁造成、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向最终责任方追偿。缺陷是否成立,需要核对产品实物与包装、购买凭证、说明书与警示、使用经过、损害记录和沟通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在协商、投诉或诉讼准备阶段先把这些材料按时间线整理,再判断请求对象和责任路径。
缺陷是条文的前提,具体判定标准需另行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进一步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这两条把“产品存在缺陷”作为责任成立的前提,但条文本身没有展开缺陷的技术判定方法。某一产品是否达到缺陷程度,需要结合该产品的执行标准、说明书与警示内容、使用环境、损害发生过程以及必要的鉴定意见判断。本次可核对资料没有给出具体产品类别的判定标准,涉及电器、食品、建材、儿童用品等不同产品时,还需另行核对相应产品法规和标准。
咨询前可以重点核对产品同一性:造成损害的产品是否就是购买凭证、包装或订单所指向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者、销售者与实际销售主体是否一致,产品型号、批次、序列号能否对应。缺陷争点与主体争点分开整理,后续主张会更清楚。
生产者责任:条文以缺陷和损害为条件
按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表述以“产品存在缺陷”和“造成他人损害”为条件,没有把生产者主观过错列为条文中的赔偿前提。实际咨询中仍需回到三个事实:产品状态是否达到缺陷程度、损害是否真实发生、使用与损害之间能否建立时间与因果关联。
生产者身份的核对也不能只看包装。包装标注的生产者、委托加工关系、进口商品的中文标示、实际组装或分装主体,可能影响请求对象。本次资料没有提供贴牌、代工、进口等情形下生产者认定的具体规则,遇到这类结构时,建议把包装、合同、订单、报关或进货资料一并带到咨询中另行核对。
销售者责任与两个方向的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给被侵权人一项选择: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条文没有要求先向一方主张、不足部分再找另一方。咨询时可以把销售者作为请求对象,同时保留生产者的主体信息,便于后续根据缺陷成因调整。
追偿有两个不同方向,条件也不同。销售者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前提是“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生产者赔偿后向销售者追偿,前提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前者围绕生产环节,后者围绕销售环节的过错。材料准备上,进货记录、储存条件、交付验收、销售时的告知与警示,可以帮助判断销售环节是否改变了产品状态或与缺陷形成有关。
日常说的“产品有瑕疵”与条文中的“产品存在缺陷”需要分开核对。条文以“缺陷”为条件,具体是否达到缺陷程度,仍要结合标准、警示、使用和损害判断,不能仅凭外观破损或使用不顺直接得出结论。
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条文安排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先向被侵权人赔偿,再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咨询中如果怀疑运输碰撞、装卸不当、仓储受潮或温控失效导致缺陷,可以保留物流单据、交接签收记录、仓储温湿度记录、开箱照片和验收异议记录。这些材料用于核对第三人的过错与缺陷形成之间的关联,也便于生产者、销售者后续追偿时使用。
产品危及安全时的请求与投入流通后的补救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这一条适用于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阶段,请求内容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已经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请求不同。产品仍在使用的照片、故障记录、警示缺失情况、检测或维修记录,可以帮助说明危险状态。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的,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这一条要保留两个层次:一是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二是未及时采取或补救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承担侵权责任。召回措施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负担。咨询时可以保存召回公告、客服沟通、维修通知、损害扩大前后的就医或修复记录,用于区分原损害与扩大损害。
惩罚性赔偿的严格条件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适用这一条要同时核对主观明知、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行为方式包括明知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损害后果限定为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条文表述为“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没有在本次资料中给出具体计算倍数或固定金额。并非所有产品责任纠纷都能主张惩罚性赔偿,咨询时应把已知缺陷的时间、沟通记录、继续销售或未召回的事实、损害后果的医学材料分别整理。
材料清单与核验用途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购买凭证、订单、发票、支付记录 | 购买时间、销售者、产品型号、价格 | 与包装、支付记录对应,标注同一订单 |
| 产品实物、包装、序列号、批次照片 | 产品同一性、生产者标示、警示标识 | 保留原状,拍摄全景与细节,记录保存位置 |
| 说明书、合格证、执行标准标注 | 产品用途、使用限制、警示内容 | 与购买批次对应,标注取得时间 |
| 使用与维护记录 | 使用方式、使用时间、是否按说明使用 | 按日期记录,附照片或维修单 |
| 损害与就医、修复记录 | 损害后果、费用、与使用的时间关联 | 保留原件,按就诊或修复顺序编号 |
| 与商家、客服、监管投诉的沟通记录 | 是否已投诉、商家处理、召回信息 | 保存完整聊天上下文和通话时间 |
| 物流、仓储、交接单据 | 运输、仓储环节是否可能形成缺陷 | 保留签收、验收异议、温湿度记录 |
整理顺序可以按“主体—产品—使用—损害—沟通”五组展开:主体组列购买人、使用人、受害人、销售者和包装标注生产者;产品组列实物、包装、说明书、订单;使用组列时间、环境、操作方式;损害组列就医、修复、费用;沟通组列客服、商家、投诉、召回。每组用一页纸列时间线和材料来源,便于在咨询中快速说明事实。
咨询与费用边界
产品责任咨询中,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与律所确认,并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诉讼费、检测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相应程序和处理机构的规定另行核实。其他案件的报价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产品检测、召回沟通、协商谈判或诉讼代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
恒略律所的资料将产品责任列入民事服务主题,具体承办人员和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到所咨询前,可以把上述材料按组整理,并准备一份简短时间线,写明购买、使用、发现异常、联系商家、损害发生和后续处理的时间点。材料用途在于帮助判断缺陷争点、责任主体和请求对象;涉及具体产品标准、生产者认定或损害因果关系时,仍需结合个案材料进一步核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于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如果材料中的产品同一性、缺陷成因或损害关联仍不清楚,可携带购买凭证、产品包装、说明书、使用记录和损害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请求对象和材料缺口。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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