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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承德遗产继承律师咨询前如何核对代书遗嘱见证人身份与见证过程材料

在承德准备就代书遗嘱咨询遗产继承律师前,核对工作可以围绕两条线展开: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筛查见证人是否属于不能作为见证人的三类人员,再按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核对见证人数、代书人、签名和日期能否与同一次订立过程对应。

在承德准备就代书遗嘱咨询遗产继承律师前,核对工作可以围绕两条线展开: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筛查见证人是否属于不能作为见证人的三类人员,再按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核对见证人数、代书人、签名和日期能否与同一次订立过程对应。承德地区的读者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咨询前把“见证人身份材料”和“见证过程材料”分开整理,再把两组材料按同一时间线对照,通常比混在一起翻找更容易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地方。

一、先回到条文:代书遗嘱对见证人和签署的要求

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该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见证人的资格限制规定在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两条分别对应两个核对对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解决“谁能当见证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解决“见证和签署的形式是否齐全”。咨询前把这两项分开核对,可以避免只数签名人数、却忽略签名人是否具备见证资格,或者只关注见证人身份、却遗漏遗嘱人签名和日期。

二、见证人身份核对:人数、资格、关系三条线

见证人身份核对,建议从三条线分别整理。

第一条线是人数与角色。按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表述,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核对时可以确认:遗嘱上出现的签名人分别是谁,代书人是否同时属于在场见证人之一,除代书人外是否还有其他见证人签名,签名人数与材料中描述的在场人数能否对应。这里不需要预先下结论,先把“谁在场、谁代书、谁签名”列成一张人物表,再看法条要求的形式要素是否都能在表上找到对应。

第二条线是见证资格。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项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排除在外。咨询前可以收集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当时能否正常交流的说明材料。如果见证人年事已高、存在认知障碍或沟通困难,相关病历、诊断材料或亲属说明可以作为进一步核实的线索。这类材料能帮助律师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见证人陈述或寻找其他印证,不宜由咨询人自行认定见证能力的有无。

第三条线是利害关系。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分别排除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核对时可以把每位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逐一写明,例如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共同经营、债权债务往来、雇佣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这些关系属于需要核实的事实线索,是否达到“有利害关系”的程度,要结合全部事实判断。咨询前把关系写清楚,比只写“是亲戚”“是朋友”更有助于律师识别争点。

三、见证过程材料核对:签名、日期与在场对应

见证过程材料的作用,是帮助说明遗嘱形成的时间、地点、人物和签署经过。核对时可以从以下四项入手。

第一项是遗嘱原件形态。先确认手中材料是代书遗嘱原件、复印件还是照片,遗嘱正文是否由代书人书写,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位置是否清楚。如果原件由他人保管,可以记录保管人、保管时间和取得经过,供咨询时说明。

第二项是签名与日期。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要求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核对时可以逐项查看:遗嘱人是否签名,代书人是否签名,其他见证人是否签名,日期是否写明年、月、日,几处日期是否一致,日期与见证过程材料显示的时间能否对应。对签名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先把疑问点记下来,例如签名笔迹差异、签名位置异常、日期字迹与正文不同,是否需要笔迹鉴定属于后续结合争议程度判断的事项。

第三项是在场对应。可以收集订立现场的照片、录音录像、见证人书面说明、代书草稿、通讯记录、订立地点信息等材料,用来核对同一次订立过程中有哪些人在场、谁负责代书、签名是否当场完成。需要注意,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内容由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列明,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以用来辅助说明过程,但是否满足形式要求仍要回到条文逐项核对;如果实际形成的是录音录像遗嘱,则应另按相应形式要求核对,不宜把两种遗嘱的材料混在一起判断。

第四项是材料之间的时间线。建议把遗嘱形成时间、见证人签名时间、过程材料拍摄时间、见证人书面说明形成时间按先后排列,标出无法对应或只有口头说明的环节。这样整理可以帮助律师判断哪些事实有材料支撑、哪些需要进一步核实,但不等于对遗嘱效力作出结论。

四、建议的核验顺序与咨询材料清单

咨询前可以按“先资格、再形式、后过程”的顺序整理,这属于便于说明问题的建议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材料类别 能核对什么 建议关注点
见证人身份信息 见证人是谁、年龄与健康状况 是否属于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项情形
见证人与继承人关系说明 是否存在亲属、经济往来等联系 是否可能触及第二项、第三项
遗嘱原件及签名页 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是否签名 签名是否齐全、位置是否清楚
日期与过程材料 年月日是否完整、与现场记录能否对应 时间线是否有断点

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材料分为三组:第一组是“人”的材料,包括见证人身份信息和关系说明;第二组是“签字”的材料,包括遗嘱原件、签名页和日期;第三组是“过程”的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录像、书面说明和通讯记录。每组材料分别说明来源、保管人和形成时间,再在咨询时按组说明,律师更容易快速定位争点。

五、常见误区与咨询时的费用边界

常见误区之一,是只数签名人数,不核对签名人是否属于见证人、代书人是否在见证人之列。常见误区之二,是把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列为见证人后,仍认为“有人签字即可”。常见误区之三,是只有事后补写的见证说明,没有当场签名和日期,导致过程材料与形式要件无法对应。常见误区之四,是把打印遗嘱的逐页签名要求套到代书遗嘱上,或者反过来用代书遗嘱的规则判断打印遗嘱。不同遗嘱形式各有条文要求,核对时先确认遗嘱形态,再适用对应规则。

咨询时如涉及材料整理、见证人访谈、出具书面意见等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以书面约定和实际发生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承德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宜按固定金额预估。

代书遗嘱的效力判断最终要回到原件、见证人资格和订立过程的具体事实。承德读者在咨询前可以先把见证人身份信息、签名日期和过程材料按同一时间线排列,把无法对应的地方标出来;如涉及见证人联系、签名争议或材料调取,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拨打4009003957,说明拟咨询的问题和现有材料范围,再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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