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版员工手册对同一违纪行为规定不同,咨询前建议先按“行为发生时间—版本生效时间—公示或签收时间”做一条时间轴,把两版手册及对应告知记录并列整理;哪一版可以作为处理依据,需由仲裁庭或法院结合制定、公示、告知及违纪行为发生时间等事实认定,不宜仅凭文本自行选定。围绕这一核对目标,材料可以分为主体与劳动关系、违纪与处理事实、手册版本与告知过程三组准备。
一、咨询前可以整理的三组材料
| 材料组 | 具体材料举例 | 能核对什么 |
|---|---|---|
| 主体与劳动关系 | 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或入职登记材料 | 确认劳动者、用人单位主体,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
| 违纪与处理事实 | 违纪事实说明、相关通知、照片或记录、证人信息、解除或处理决定、送达记录 | 固定被指违纪行为的内容、发生时间及处理经过 |
| 手册版本与告知过程 | 两版员工手册文本、版本标注的施行或生效日期、发布通知、培训签到、签收记录、邮件或办公系统发布记录 | 比对哪一版与行为发生时间对应,以及劳动者是否知悉该版本 |
上述分组是咨询前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两版手册并存时,建议把同一违纪行为在两版中的条文原文并列摘出,注明版本名称、页码或条款号、形成或发布的时间,再附上该版本的公示、培训或签收材料。若违纪行为跨越一段时间,可以按行为各阶段分别对应版本核对,避免只拿其中一版作笼统比较。
二、两版手册的核对顺序与用途
建议先核对“行为发生日”与两版手册标注的施行、生效或发布日期的先后关系;再核对用人单位是否留存该版本的讨论、发布、培训、签收等告知记录;最后核对处理决定作出时引用的是哪一版、引用的条款与两版文本是否一致。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咨询时能够说明:争议行为发生时,哪一版已经形成并进入告知环节,哪一版仅在后或仅在先,以及处理决定与实际引用版本是否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材料齐备不等于版本效力已经确定。两版手册的制定过程、告知情况、条文内容及与违纪行为的对应关系,属于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的问题;咨询时可以把上述比对结果作为待核实事项提出,由专业人员结合全部材料分析。
三、进入仲裁程序时的申请书与举证责任
如果咨询后拟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举证方面,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咨询前整理两版手册的版本来源、告知记录及处理材料,有助于说明双方各自掌握哪些证据、哪些事实需要进一步调取。
另需注意仲裁时效。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一年期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涉及解除或处理决定的,建议把处理决定作出日、送达日及相关通知记录一并整理,便于核对时效起算事实。
以上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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