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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采用了低位阶规则,复议中怎样判断依据是否适用错误?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判断行政行为采用低位阶规则是否构成依据适用错误,核心看是否存在应当适用的更高位阶依据,而被申请人却适用了较低位阶依据。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判断行政行为采用低位阶规则是否构成依据适用错误,核心看是否存在应当适用的更高位阶依据,而被申请人却适用了较低位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这种“应高反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正确适用依据”。仅位阶较低本身不当然构成适用错误,还须具备“应当适用更高位阶依据”的条件。

依《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未正确适用依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变更不得对申请人更为不利,但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若低位阶规则本身违反上位法,则属于“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应结合《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判断。

核对时,建议先列明被申请人实际引用的条款,再对照本案是否存在应当适用的更高位阶依据,确认是否发生“应高反低”,并固定事实、证据和程序材料。官方全文: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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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