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车祸赔偿、准备委托律师参与保险协商或调解时,沟通频率与和解权限都建议写进书面文件:前者落在委托合同的服务安排条款或双方确认的服务清单里,写清协商节点、通报方式与本人确认环节;后者落在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的特别约定里,逐项写明律师能否代为和解、可接受的赔偿金额或下限、哪些项目可以让步、超出范围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两条合起来说明,和解权限写得越具体,越能减少事后对“律师签了算不算数”的争议。协商阶段如遇伤情变化、保险核赔争议或需要紧急医疗处置,应先通过交警、保险报案、医疗急救及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处理;涉及具体委托条款如何准备,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行沟通。
一、先分清两份文件各自承担什么
委托合同解决“请律师做什么、怎么配合、费用怎么算”,授权委托书解决“律师能以本人名义做哪些事、做到什么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据此,保险协商、材料递交、参与调解通常属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的事务;至于某份文书是否要求本人到场或本人签名,需要按该文书的具体要求核对,不宜一概而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两条提示的核对重点是:签约日期、双方签章是否齐全、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已经满足。沟通频率与和解权限属于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事项,把口头承诺变成书面条款,日后才有对照依据。
二、沟通频率:按协商节点约定,比约定“经常联系”更有用
协商阶段的沟通需求集中在几个节点上:保险公司首次口头或书面报价、定损结论出具、伤残鉴定或误工材料提交、调解或面谈安排、和解协议定稿、赔款到账。建议在委托合同或服务确认单中按节点写明由谁通报、用什么方式通报、本人在哪个环节作出确认。可参考的写法包括:
- 收到保险公司书面方案后若干工作日内转达,并附上方案要点与待核项;
- 定损、鉴定、调解时间确定后提前告知本人,需本人到场的另行确认;
- 签署任何和解文件前,须经本人书面确认,未经确认律师不代签;
- 日常进度可按周或按约定周期通报,紧急事项以电话先行告知。
上述内容属于服务安排,具体频次、响应时间可与律所协商后写入,法律并未统一规定。对委托人而言,把“签协议前必须经我确认”单独成条,比笼统写“及时沟通”更容易在事后核对。同时建议写明对接律师与备用联系人,避免人员变动时沟通中断。
三、和解权限:按档位写,并把金额与让步项落到条文
实务中可以把和解权限分成几档,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选定并写明:
第一档,仅代为沟通、转达方案、提交材料,不签署任何和解、调解或放弃权利的文书;
第二档,有限和解权,写明可接受的赔偿总额下限或区间,列明可以让步的项目(例如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误工天数计算方式)与不得让步的项目(例如后续治疗费是否另行结算、是否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并写明超出授权范围须先取得本人书面同意;
第三档,一般和解授权,写明授权期限与终止方式。
无论选择哪一档,都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中同时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对书面授权形式的要求。对于越权签署的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给出了处理路径: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把金额和让步项写清楚,作用在于让“是否越权”有可对照的标准,减少事后争议空间。
四、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写
司发通〔2021〕87号文(2021年12月28日成文)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据此,沟通频次、到场次数、参与调解轮次、停运损失等项目核查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宜按想像中的“统一价”对照。
核对费用时建议把两类支出分开:一类是律师服务费,看合同写明的收费方式、计费基础与支付节点;另一类是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标准与收取方式,需要另行向律所及相关机构核对,不能以律师服务费的约定替代。
五、签约前的核对清单
| 核对项目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能确认什么 |
|---|---|---|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委托合同原件上的双方签章、签约日期、约定的生效条件 | 合同是否已按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成立并生效 |
| 授权范围 | 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期限,是否有本人签名或盖章 | 是否符合第一百六十五条的书面授权要求 |
| 和解权限 | 授权委托书与委托合同中的权限条款是否一致,金额下限、让步项、不得让步项是否写明 | 律师签署和解文件的边界在哪里,越权时的处理依据 |
| 沟通安排 | 服务清单或合同附件的通报节点、方式、确认环节 | 哪些环节须经本人确认,进度如何获知 |
| 费用构成 | 收费条款、付款节点、第三方费用的承担说明 |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是否分开列明 |
核对时建议以同一事项、同一主体为线索比对:合同上的委托人与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是否一致,权限条款与沟通条款是否指向同一案件,付款记录与合同约定的节点是否对应。签署前把有疑问的条款逐条问清并留存书面确认,比事后解释更省事。
协商阶段的核心,是把“怎么联系”和“能签什么”变成可以对照的文字。围绕委托合同条款、授权委托书权限、费用构成与材料清单仍有需要核实的事项,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本文提到的核对项做进一步准备。
资料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九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司发通〔2021〕87号文(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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