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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咨询时,如何列明法定继承人与遗嘱受益人的范围差异?

咨询时把人员分成三栏来列,比混在一张名单里更清楚:第一栏写“法定继承人”,依据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逐项列明;第二栏写“遗嘱受益人”,并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再拆成“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两类;第三栏写“名册外需要单独标注的人员”,包括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扶养人、需要保留份额的胎儿、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的配偶…

咨询时把人员分成三栏来列,比混在一张名单里更清楚:第一栏写“法定继承人”,依据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逐项列明;第二栏写“遗嘱受益人”,并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再拆成“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两类;第三栏写“名册外需要单独标注的人员”,包括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扶养人、需要保留份额的胎儿、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的配偶,以及需要保留必要遗产的继承人。这样分栏的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把遗嘱处分对象分成“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两类;两者对应的身份称谓、份额来源和遗嘱落空后的处理方式都不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咨询前先把这三栏的空白表格画出来,再往里填人名和材料,比到了律所口头回忆更有效率;需要预约咨询可拨打4009003957。

一、先划出分界线:遗嘱能指定给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把遗嘱处分对象分成两个方向: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条文称“继承”;写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条文称“赠与”。日常说的“遗嘱受益人”实际包含这两种身份,列名单时要把称谓分开写,否则后面无法判断某项安排属于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法定继承人的具体人员与顺序,由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部分规定。本次资料未收录该部分条文原文,建议在咨询时请律师按条文原文逐项核对后填入名单,不凭亲属关系的日常称呼直接下结论。同样,遗嘱受益人栏要照抄遗嘱文本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组织名称,并注明遗嘱写的是“由某某继承”还是“赠与某某”,两句话对应不同身份。

二、三栏名单的列明维度对照

两栏名单不宜用同一套标准填写。下表按同一维度并列比较,便于逐行核对。

列明维度 法定继承人栏 遗嘱受益人栏 建议核对的材料
权利来源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 由遗嘱指定继承或赠与 遗嘱原件、亲属关系材料
人员边界 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条文确定的人员与顺序,本次资料未收录原文,需按条文核对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身份称谓 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遗嘱文本中的称谓与姓名表述
份额来源 按法定继承规则确定,需按条文核对 按遗嘱确定的份额或具体标的 遗嘱处分条款
遗嘱落空后的处理 接收回转的遗产部分 按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转回法定继承 放弃声明、死亡证明、遗嘱效力材料

第五行是两栏之间最关键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这五项要逐项抄进核对表,不能合并成“遗嘱无效”一句。填写时建议在遗嘱受益人姓名后面留一列“该受益人是否存在上述五项情形”,把放弃、丧失、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无效、未处分这几种情况分别标注,再将对应部分回填到法定继承人栏。

三、名册之外还要单独标注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遗嘱受益人,也不当然是法定继承人栏里的继承人,但会影响名单和份额,建议单列一栏,写明条文依据和需要核实的事实。

人员 条文依据 在名单中的位置 建议核对的事实
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单列,条文表述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扶养关系是否持续、扶养事实的证据
胎儿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分割时保留继承份额 娩出时是否存活
配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先分出共同财产的一半 婚姻登记、财产取得时间与权属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在继承人栏内备注 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情况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原句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条文用的是“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并未将这些人员列为继承人,名单中按“酌分”单列更准确。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列名单前先做这一步,可以避免把整套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写进遗产总额,进而把每个受益人的份额算错。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两条分别影响份额的预留与扣减,建议在名单旁标注,不并入受益人人数的统计。

四、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确认继承开始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同一事件中多人死亡的情形,按该条推定规则确定先后,再判断谁列入哪一栏。

第二步,确认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建议按财产凭证逐项登记权属人、取得时间和登记状态,把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先剔除。

第三步,确认适用顺序。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三种依据并存时,名单要相应分层: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部分先按协议列,有遗嘱的部分按遗嘱列,其余部分回填法定继承人栏。

第四步,把三栏名单与材料逐一对应。建议比对同一人在遗嘱、户口簿、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材料中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关系称谓是否一致;日期方面,分别记录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遗嘱签署时间、各项财产的取得时间,不同文书上的日期不同属于正常情况,按事项分别登记即可。

五、咨询时需要说清的委托事项与费用边界

名单整理属于事实梳理工作,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并以书面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建议在咨询时分别询问计费方式与由谁承担,不预设统一价格。涉及房产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的选择与费用另行确认。

京津冀地区当事人咨询婚姻继承事务时,上述名单结构与核对方法同样适用;具体到受理机构的材料要求,建议以受理机构告知为准。保定等地当事人如同时涉及婚姻关系材料,可把婚姻登记、财产取得时间与继承名单放在同一张表内对照,便于说明财产归属。

六、来源说明

本文引用的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法定继承人具体范围与顺序的条文原文本次资料未收录,需另行核对后填入名单。

名单列到这一步,通常还会剩下几处需要核实:法定继承人的具体人员与顺序、遗嘱的形式与效力、财产权属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上述五项回转情形。带着这三栏表格和对应材料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以按栏逐项核对,再确定后续处理方向;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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