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单中的“评估复核”不宜只写成一个笼统的项目名称,而应拆成两栏分别写明:一栏是律师围绕评估报告开展的服务事项,另一栏是评估、复核环节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前者属于律师服务费对应的工作范围,后者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且“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一、服务事项栏:写清“复核什么、做到哪一步”
评估复核在债务纠纷中通常不是独立程序,而是围绕已有评估报告或拟启动评估展开的一组工作。报价单或委托合同的服务事项栏,建议按“对象—阶段—动作—成果”四项写明,例如:针对某一份评估报告(写明评估机构、报告编号、作出日期、评估标的),在诉讼或执行阶段开展阅卷、书面异议、申请复核、参与质证或听证,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是否包含出庭、是否包含另行申请重新评估、是否延伸至执行程序中的评估处置,都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报价单中单列,而不是用“全程代理”一并涵盖。
这样写的作用是让付费与工作对应:若报价单只写“评估复核”四字,事后难以判断律师应否出席质证、应否撰写复核申请、应否跟进评估机构答复。
二、费用事项栏: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
评估环节的费用负担有独立规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条文可见于横琴政府网站转载的规范文本)同一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据此,报价单中涉及评估、复核的部分,建议写明三件事:评估费或复核费由哪家机构收取、由谁直接支付、票据如何交付;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与支付节点;异地办案差旅费如何据实结算。凡是列入“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的项目,应有有效凭证;报价单未列明的第三方费用,不宜在事后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追加。
三、报价单与材料对照核对
| 核对项 | 报价单对应位置 | 用于核对什么 |
|---|---|---|
| 评估报告及委托评估材料 | 服务事项栏中的对象描述 | 机构名称、报告编号、日期是否与拟复核对象一致 |
| 评估费、复核费票据 | 费用栏“代付费用”部分 | 收款主体是否为评估机构、金额与票据是否对应 |
| 异议或复核申请及送达记录 | 服务事项栏的“成果”部分 | 律师工作是否已实际发生、对应哪个程序阶段 |
| 律师费发票与收费清单 | 费用栏“律师服务费”部分 | 服务费与代付费用是否分列、有无有效凭证 |
建议按同一评估事项归集上述材料,比对主体、日期和金额,避免把不同机构、不同程序的费用混在一张清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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