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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休年假补偿:考勤记录年假天数与工资表未休补偿项目不一致,先核哪份?

在协商、投诉或申请仲裁前的证据核对阶段,建议先核考勤记录及其原始请假审批,再核工资表“未休补偿”项目。先核考勤,是为了确定同一员工、同一休假年度的应休、已休、未休天数;再核工资表,是为了确定是否支付、支付月份、金额和计算基数。工资表上的“未休补偿”项目属于支付记录,不能单独反推未休天数;考勤记录属于休假事实记录,不能单…

在协商、投诉或申请仲裁前的证据核对阶段,建议先核考勤记录及其原始请假审批,再核工资表“未休补偿”项目。先核考勤,是为了确定同一员工、同一休假年度的应休、已休、未休天数;再核工资表,是为了确定是否支付、支付月份、金额和计算基数。工资表上的“未休补偿”项目属于支付记录,不能单独反推未休天数;考勤记录属于休假事实记录,不能单独证明补偿已付。以下按全国性规定说明,北京地方特别裁审口径需另行核对。

一、先核考勤:把“天数”拆开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社部令第1号,2008-09-18施行,公开文本:https://hrss.zs.gov.cn/zcfg/ldgx/content/post_1196497.html)

因此,考勤表上的“年假天数”要先区分它是应休天数、已休天数还是余额。核对时建议锁定同一员工、同一休假年度,查看请假申请、审批、销假、考勤标记和工资扣款是否相互对应。若单位主张职工放弃年休假,需要核对是否存在“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材料;《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再核工资表:确定支付与金额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国务院令514号,2008-01-01施行,公开文本: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208)

《实施办法》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资表核对时,要把“未休补偿”项目的金额、支付月份、日工资基数放在一起看,避免只凭项目名称判断。

日工资基数的核对依据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十二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同办法)

三、不一致时的核对清单

材料 主要核对内容 使用边界
考勤记录、请假审批、销假记录 同一员工、同一休假年度的已休和未休天数,单位安排休假还是职工申请休假 用于确定休假事实和天数,不直接证明补偿已支付
工资表“未休补偿”项目 支付月份、金额、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用于核对支付事实和金额,不直接反推未休天数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 是否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或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有更高约定或规定时,按约定或规定执行
书面不休年休假材料 是否存在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形 影响单位是否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工资支付流水、个税记录 工资表所列补偿是否实际到账 用于辅助核对支付事实,不替代天数核算

复算时,建议先用考勤确定未休天数,再用工资表确定已付金额,最后按第十一条的基数口径复算差额。若工资表金额高于按考勤天数复算的金额,先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是否约定更高标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此时不宜直接按多付处理。涉及当年度离职的,还需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离职折算的规则核对应休未休天数。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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