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撤回只结束了该次投诉程序,已经形成的销售记录仍可作为后续维权的事实线索。到北京咨询商标侵权维权律师前,建议把材料按“权属与程序—销售记录—取证固定—损失与经营额—商标使用”五组整理,每组标注来源、形成时间、取得方式和原件保管人;同时核对商标注册状态、撤回文书,以及被控商品是否落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一、先核对权属与程序材料
建议准备商标注册证、续展或变更证明、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授权文件,并核对商标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类别与商品。投诉受理通知、撤回申请及撤回原因说明(如有)可以单独归档;这些文书用于说明此前程序进行到哪一步,便于律师判断后续是再次请求行政处理还是提起诉讼,不影响已有销售记录作为事实线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咨询时可以据此说明希望采用的途径,但具体选择仍需结合权属状态和证据情况判断。
二、销售记录与取证材料按可核验方式整理
建议将网页商品页、店铺首页、订单详情、支付记录、物流信息、销量与评价数据分别截取或录屏,逐条保留网址、访问时间、账号主体和商品链接。购买取证可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下单,保留订单、快递面单、开箱视频、实物及发票;对易变动的页面,可考虑办理公证或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
合同、发票、账簿等线索建议另列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侵权行为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并对有证据证明是侵权物品的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整理这些线索,有助于说明销售规模与进货、销售链条。
如果相关网页、聊天记录或库存可能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咨询时可以说明记录的存储位置、更新频率和灭失风险,供律师评估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三、损失、使用证据与费用边界
建议按时间轴汇总销售数量、单价和成交金额,便于核对违法经营额。行政处理中,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民事赔偿方面,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控侵权人以商标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广告、展会等使用材料建议一并整理。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宜分开列明;律师服务范围、工作阶段和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公开业务方向包括知识产权,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是否承接、由谁承办,需结合材料、程序阶段及利益冲突核查后确定。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北京市政府网站转载文本见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306/t20230625_3144905.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