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现场图与询问笔录出现冲突时,复核审查的核心是原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这一冲突是否影响责任划分。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起事故、同一当事人和同一时段;各自的形成时间、制作方法与签字确认情况;记载的车辆位置、碰撞点、行驶轨迹等能否与卷内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原认定书对采信哪一份材料是否给出了分析说明。
一、复核阶段的法定审查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该条同时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一条决定了现场图与询问笔录冲突的审查方向:复核机关需要判断冲突属于记载细节差异、表述不一致,还是已经影响到事故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的证据基础。当事人在复核中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提出到场陈述的要求,由复核机关决定是否召集。
二、两份材料冲突时可以逐项核对的信息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目的是把冲突点固定下来,便于书面说明。各项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 核对维度 | 现场图可以核对的信息 | 询问笔录可以核对的信息 |
|---|---|---|
| 同一性 | 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车辆号牌是否与笔录指向同一起事故 | 被询问人身份、询问时间、地点是否与现场处置时间衔接 |
| 形成过程 | 绘制时间、测量或绘图方法、当事人及见证人是否签字 | 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是否逐页签字确认 |
| 记载内容 | 车辆停止位置、碰撞点、散落物、制动痕迹、路面状况、视线条件 | 行驶方向、车速陈述、避让动作、信号灯状态、事发时观察情况 |
| 印证关系 | 能否与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车辆痕迹勘验对应 | 能否与其他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对应 |
| 原认定说明 | 认定书是否写明采信现场图的理由 | 认定书是否写明采信或未采信笔录某段陈述的理由 |
按照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因此,原认定书对两份材料如何取舍、冲突如何解释,本身就是可以核对的内容。冲突点集中在时间、位置、轨迹等关键事实,且卷内缺少照片、监控、痕迹勘验等印证材料时,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就可能成为复核的争点。
三、冲突可能对应的复核结论与准备事项
根据第七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现场图与询问笔录的冲突如果导致事故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属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可以主张的情形;复核机关是否采纳,仍取决于冲突的具体内容和全案证据。
如果复核结论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按照第七十九条,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准备方面,按照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据此,可以先调取现场图、询问笔录及卷内其他证据,按上表逐项制作冲突对照说明,写明每一处冲突对应的位置、时间、页码和原认定书的相应表述,再决定复核申请中重点主张“事实不清”还是“主要证据不足”。是否将材料梳理、复核申请书写、到场陈述等事项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具体承接安排以双方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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