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家口桥东区就离婚财产问题咨询律师时,如果房产等共同财产的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建议围绕“登记状态—资金链条—书面约定”三条线索准备材料:带上能显示登记权利人、共有方式和登记时间的不动产权证或登记簿查询结果;带上能还原“谁的钱、从哪个账户、在什么时间、以什么名义付给谁”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首付款收据和贷款还款记录;带上婚内财产协议、家庭协议、父母出资的借条或赠与说明等书面文件。核对的对象是登记权利人、实际付款人、付款时间与款项性质这四项是否能在同一笔财产上对应起来。
一、先分清两类规则,决定材料往哪个方向准备
登记人与出资人不一致,可能落在两种不同的法律框架里,需要的凭证侧重也不同。
第一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内部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出资凭证的作用,主要是说明购房款来自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收入,从而影响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判断。
第二种是共有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这条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按份共有,例如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或者登记为一方与父母等家庭成员共有。此时出资凭证直接关系到份额多少;出资额无法查清的,才按等额处理。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份额问题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不直接套用这条按份共有的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是否存在书面约定,会改变上述材料的核对重点。
二、建议携带的材料与各自能核对的事实
| 建议携带的材料 | 能核对的事实 |
|---|---|
|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 | 登记权利人是谁、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登记时间 |
| 购房合同、定金与首付款收据 | 合同买受人、付款主体、付款时间与金额 |
| 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含附言) | 款项从哪个账户支出、收款人是谁、支付时间与金额 |
| 贷款合同、还款账户流水 | 贷款人、还贷起止时间、还贷资金来自哪一方账户 |
| 父母出资的转账记录、借条、赠与说明、相关聊天记录 | 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给一方还是双方 |
| 婚前存款证明、婚前房产出售合同 | 购房资金是否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 |
| 婚内财产协议、家庭协议 | 是否存在书面约定及其具体内容 |
| 契税、维修基金、装修票据 | 辅助印证付款主体与付款时间 |
上述材料属于咨询前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携带原件便于核对,同时可以准备复印件并注明来源,便于律师判断哪些事实已有凭证支撑、哪些还需要补充。
三、整理时的核对顺序
建议先确认登记状态,再按时间分组,最后闭合资金链条。
先看登记: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为按份共有、登记为一方与父母共有,对应的法律规则不同,材料用途也不同。再看时间:以结婚登记日和房产登记日为界,把付款记录分成婚前、婚后两段,避免把不同期间的款项混在一起。最后闭合链条:同一笔出资,付款人、付款账户、收款人、对应的合同或收据、登记结果应当能够相互对应;数额上核对首付款、贷款金额、税费之间是否吻合。对于无法还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如实说明,因为按份共有情形下出资额不能确定时,法律规定了视为等额享有的处理方式。
如果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该所设有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核验相关业务方向,可以按上述分组提前整理材料,具体工作范围、需要核对的原件以及是否纳入委托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沟通确认。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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