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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被车撞了索赔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伤情材料和现场证据怎么带?

在北京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准备向律师咨询索赔,建议先把材料按“事故现场与责任线索”“伤情诊疗与费用凭证”“保险报案与沟通记录”三组归拢:原件带齐,复印件按时间排序,照片、视频和行车记录仪文件保留原始存储介质,再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日期、金额做一次自校。咨询时说明已经发生的诊疗经过、已取得的文书、目前拟议的委托事项,与律师核对…

在北京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准备向律师咨询索赔,建议先把材料按“事故现场与责任线索”“伤情诊疗与费用凭证”“保险报案与沟通记录”三组归拢:原件带齐,复印件按时间排序,照片、视频和行车记录仪文件保留原始存储介质,再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日期、金额做一次自校。咨询时说明已经发生的诊疗经过、已取得的文书、目前拟议的委托事项,与律师核对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正式上门前先做一次材料清单确认。

一、先分清两组材料的用途:索赔理赔与鉴定送检

伤情材料和现场证据在索赔中承担的任务并不相同。一组用于向保险公司说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另一组用于在需要司法鉴定时送交鉴定机构审查。把用途分开,咨询时更容易说清哪些材料已经具备、哪些还需要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这条把理赔材料围绕“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三项展开,也说明保险公司认为材料不完整时,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通知补充。整理材料时可以对照这三项,检查自己手上的文书分别能证明什么。

同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准备咨询材料时,可以把报案时间、报案方式、与保险公司沟通的记录一并带上,便于核对通知节点和已有沟通内容。

涉及伤残、误工、护理等需要鉴定的事项,则要回到鉴定材料的要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该条同时说明,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对伤者而言,病历、影像资料、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都属于需要如实提供、便于核对名称与时间的材料。

同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这说明鉴定机构受理前会审查材料是否满足鉴定需要,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咨询律师前按时间顺序整理病历和影像,正是为了让这一审查环节少走弯路。

二、伤情材料怎么带:按诊疗时间线整理

伤情材料建议以“每一次就医”为单位整理,每个单位内放手写或打印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影像片子和费用票据。具体可以包括:

  • 门诊病历、急诊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
  • 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护理建议;
  • CT、MRI、X光等影像报告及原始片子或光盘;
  • 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外购药或辅助器具票据;
  • 复查记录、康复记录,以及能反映伤情变化的后续诊断;
  • 与伤情有关的既往病史资料,便于鉴定时核对伤情与既往情况的关系。

整理时可以在每一份材料右上角标注就诊日期和医院名称,复印件与原件分开装袋,影像资料保留原始载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要求鉴定机构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按时间排序、保留原始载体,能让这些核对信息更清楚。

未成年人受伤或者伤者因伤情无法清晰表达时,陪同咨询的家属可以一并到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该条还就法医精神病鉴定、尸体解剖分别规定了通知见证的对象。准备材料时把监护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带上,便于核对见证安排。该通则第二十六条同时要求,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伤情材料中容易出现的差异,是就诊人姓名、日期和票据金额对不上。比如急诊登记用了曾用名、复诊医院与初诊医院不同、发票金额与费用清单口径不同。咨询前可以先把这些差异列在一张纸上,注明来源和待核实事项,避免在咨询时只凭记忆陈述。

三、现场证据怎么带:保留原始文件与取得过程

现场证据建议围绕“事故发生经过”“责任主体信息”“损失发生过程”三条线整理:

  •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包括车辆位置、路面痕迹、交通标志、照明条件;
  • 行车记录仪、手机拍摄的原始文件,保留原始存储卡或设备,不只看转发后的压缩版本;
  • 报警记录、受案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 对方车辆号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信息,以及对方联系方式;
  • 证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其愿意陈述的内容;
  • 与事故有关的通话记录、短信、即时通讯记录,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对话;
  • 车辆维修定损单、拖车费、停车费等财产损失凭证。

现场照片和视频的用途,是帮助还原事故发生时的位置、视线和环境。原始文件比截图更有核对价值,咨询时可以把原始载体和一份按时间编号的目录一起带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现场尚保存完好、需要专业提取的情形,可以提前向律师说明现场位置和保存状态。

需要提醒的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咨询时如实陈述伤情和事故经过,把有利和不利的材料都摆出来,比只挑选部分材料更有利于后续核对。该通则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鉴定采用技术标准的顺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律师需要了解伤情材料是否完整,正是为了判断送检时能否对应到相应的鉴定事项。

四、咨询前的核对顺序与费用边界

材料带到咨询现场前,可以按以下顺序做一次自校:

  1. 核对主体:事故各方姓名、车辆所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就诊人是否一致,亲属代办的有没有关系证明。
  2. 核对时间线:事故发生时间、报警时间、首次就诊时间、住院期间、复查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的时间。
  3. 核对金额:医疗费发票与费用清单、外购药票据、交通费票据能否逐项对应。
  4. 核对原件来源:哪些是医院出具的原件,哪些是补打件,哪些是手机截图,原始载体在谁手中。
  5. 核对已沟通事项:已经向保险公司提交过哪些材料,对方是否一次性告知补充要求,有没有书面回复。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诉讼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的建议关注点,是书面约定中的服务范围、工作阶段、计费方式和付款节点;可以与律所协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实际委托的鉴定机构和评估机构核对。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条确立了必要、合理费用的承担规则,具体到某一项鉴定费由谁负担、能否纳入保险赔付,仍需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支出凭证核对,不宜在咨询前自行下结论。

五、咨询携带清单

材料组 建议携带内容 主要核对什么 携带方式
事故与责任 事故认定书、报警记录、现场照片视频、对方车辆及保险信息 事故发生经过、责任主体、报案节点 原件加编号目录,影像保留原始载体
伤情诊疗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影像报告及片子、复查记录 伤情形成过程、诊疗连续性、鉴定送检基础 按就诊时间排序,原件与复印件分袋
费用凭证 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外购药票据、交通费票据 损失项目与金额对应关系 按票据日期整理,附一张汇总表
保险沟通 保单、报案记录、提交材料回执、保险公司通知 理赔申请进度、补充材料要求 按沟通时间排列,保留书面与原始记录
主体与关系 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授权材料 咨询人、伤者、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带原件供核对,复印件留存

上表的作用是帮助把“有什么材料”转化为“材料能核对什么”。清单中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持有的材料增减,不必为了凑齐表格另行制作不存在的内容。

六、咨询时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

材料整理到可以说明事故经过、诊疗经过和现有凭证的程度,就可以进入咨询。咨询时还需要与律师核对:现有材料能否支撑拟议的索赔项目,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材料,鉴定事项与伤情资料的对应关系,以及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和费用安排。对材料中尚未取得原件的部分,可以先列明“待补”并注明取得途径。对现场证据的原始文件,说明目前由谁保管、是否还有备份。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固定咨询电话4009003957。上门前可先电话核对材料清单和拟议委托事项,再按本文的核对顺序把原件、复印件和原始存储介质分别装袋,便于现场逐项核对。

主要依据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官方文本: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官方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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