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水处理机动车事故理赔时,维修金额与定损金额不一致,“定损复核协助”要确认的是两件事:一是两个金额是否在同一计算基础上形成、各自有哪些材料支撑;二是律师在这项复核中具体做哪些工作、费用如何计算。前者取决于保险合同是否约定保险价值、按什么时点的价值核定,以及理赔材料能否证明损失程度;后者由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收费标准,需要以书面委托约定明确服务范围。本次资料中没有衡水当地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具体金额只能向拟委托的律所核对。
一、先确认两个金额的计算基础是否一致
定损金额与维修金额出现差额,常见原因包括核定项目范围不同、配件与工时计价方式不同、是否计入税费与残值等。核对时先看合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因此,需要先核对保险合同中是否载明保险价值,再判断定损采用的是约定价值还是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两种口径下的定损金额不能直接与维修金额对比。
材料补充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赔偿时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据此,可以核对保险人是否就定损所依据的材料提出过补充要求、要求补充的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维修方能否就差额项目提供对应凭证。
二、复核协助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拟定委托时,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下列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梳理定损单与维修结算单的项目差异;整理维修合同、发票、配件与工时凭证;代为与保险人沟通重新核定;就补充材料通知作出回应;准备书面异议或后续程序所需材料。这些属于服务范围约定事项,是否纳入、按件还是按小时计费,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写明。
收费依据方面,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地律师协会对律所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这说明律师费不是统一价,咨询时应要求律所书面列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和对应工作量,避免把“定损复核协助”笼统计入全程代理费。
费用边界上需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按程序规定缴纳;定损复核中可能涉及的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另行核对。关于查明损失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条规范的是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律师服务费仍依委托合同确定。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保险合同及条款 | 是否载明保险价值,适用约定价值还是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 |
| 定损单、核损清单 | 核定项目、配件类型、工时单价、残值处理 |
| 维修合同、结算单、发票、配件凭证 | 维修金额的构成及与定损项目的对应关系 |
| 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现场照片 | 事故性质、原因及受损部位 |
| 与保险人的沟通记录、补充材料通知 | 保险人要求的补充项目及提出时间 |
上述材料建议按同一受损部位、同一维修项目分组比对,逐项标明定损价与维修价的差额及原因;比对结果可用于与律所沟通复核协助的工作量和计费方式。具体案件中保险人是否重新核定、差额能否调整,需结合合同约定和材料情况进一步核实。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官方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 ;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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