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咨询行政处罚案件的律师费用时,听证准备与文书复核的报价能否区分开,关键在于委托合同是否把“哪一段程序、哪些具体工作、按什么方式计费”分别写清楚。听证准备对应的是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听证举行至听证结束这一段代理工作;文书复核对应的是对特定法律文书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审阅核对。两项工作可以分列报价,也可以合并计价,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因此不存在统一的固定分项价格,需要以书面约定为准。
一、两项工作对应不同的程序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该条同时明确“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这一句免除的是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本身的费用,律师代理服务费仍由委托人与律所按合同结算,两者属于不同口径。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的组织程序,其中包括: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据此,听证准备的工作内容通常围绕提出听证要求、阅卷与事实梳理、准备申辩和质证意见、确定代理人选、出席听证并核对笔录展开,其时间节点集中在告知后五日和听证举行前七日这两个期间。文书复核则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以及后续处罚决定书的审阅,重点核对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记载与签字情况等。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六十五条则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复核工作的价值,正体现在对这些环节的记录和文书是否完整、对应。
二、报价项目的写法与费用边界
关于律师服务收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该条同时要求律所在制定标准时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听证准备与文书复核如何分项、是否按阶段计费、是否按件或按小时计费,应当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写明,并与实际工作范围对应。
需要与律师服务费分开核算的是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一条规定,该办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调整的是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费用,与律师代理服务费属于不同费用口径。若案件后续进入行政诉讼,诉讼费与律师费应分别列明、分别核对,不能混为一项报价。
三、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处罚事项归集以下材料,便于与律所沟通报价项目:
- 行政处罚告知书,重点看是否载明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听证权利;
- 当事人收到告知书的日期记录,用于核对五日内提出听证的时间要求;
- 听证通知书及送达记录,用于核对七日前通知的时间要求;
- 授权委托材料及拟委托代理人人数,听证中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听证笔录及签字情况;
- 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凭证;
- 拟签订的委托合同草案,逐项写明听证准备、文书复核各自的工作内容、成果形式和计费方式。
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前的准备建议,具体哪些事项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邯郸当地的具体收费数额,资料中并无统一标准,需以律所书面报价和委托合同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