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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被迫离职赔偿常见问题:被迫解除情形、通知与举证要点

在天津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在天津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补偿如何计算,取决于该解除是否落入法律列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本次资料完整收录了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等条文,可以支持情形判断、通知手续和补偿计算标准的说明。至于“二倍赔偿金”,第八十七条针对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主动解除属于不同条文范围,不宜混用。通知怎样写、理由怎样固定、材料怎样与法定情形对应,是这类争议中需要提前处理的三件事。就天津地区的材料梳理和条文适用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哪些情形可以构成被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

适用时要注意三点。第一,六项事由各自独立,欠薪、未缴社保、劳动条件不符合约定分别对应不同的核对重点,不能把某一项的成立直接推到另一项。第二,第二款规定的“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有明确前提,限于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第一款所列情形,条文本身没有规定提前通知期限,实践中建议以书面方式说明解除理由并保留送达记录,这只是一种便于后续核对的整理方法,并非条文新增的义务。第三,第五项指向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情形,本次资料未收录该款原文,涉及这一项时需要另行核对法条,不能凭推测认定合同无效。

二、通知环节: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七条要分开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一般通知程序。第三十八条则是针对用人单位特定违法情形赋予劳动者的解除依据。两条的法律基础不同,通知文本的写法也不同。

从材料核对的角度,建议在通知中写清三件事:一是解除所依据的具体事由,例如欠薪的月份和金额、社保未缴的期间;二是解除生效的时间;三是要求用人单位依第五十条办理证明出具和档案、社保关系转移。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条把解除后的手续、交接和补偿支付时点放在同一条中,通知和交接记录可以围绕这些节点分别保存。

如果通知写的是“个人原因辞职”,之后又主张系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就需要额外解释通知内容与真实解除原因之间的差异,举证难度会明显增加。这是从材料一致性角度提出的建议,不构成对任何一方权利的限制。

三、举证要点:按法定情形分组整理

被迫解除争议中,材料的作用是让仲裁或审判机关能够核对“法定情形是否存在”“解除通知是否送达”“解除时间如何确定”。以下分组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证据清单,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取舍。

主张的情形 可重点核对的材料 主要证明对象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地点、工作内容条款;调岗或停工通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工作场所、设备状况的照片或沟通记录 约定内容与实际提供情况是否一致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加班审批或排班表、工资计算表、催要工资的沟通记录 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差额及持续期间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缴费明细、参保记录、工资发放记录 缴费期间、缴费基数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对应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 员工手册或制度文本、公示或签收记录、依据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 制度内容、生效程序及对劳动者权益的实际影响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各项对应的具体材料 需先核对法条原文后再确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应规范文本及事实材料 需具体核对所依据的规范

整理时建议注意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和金额对应:工资流水与考勤月份对应,社保记录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对应,通知中的欠薪金额与工资条差额对应。电子聊天记录、邮件、考勤系统截图,可以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对话,避免只截取片段。原件、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分别标注来源,便于核对时说明取得方式。上述建议的目的是减少同一事实出现多个版本,并不意味着缺少某一类材料就不能主张权利。

四、补偿数额:按第四十七条的标准计算

如果经核对确认属于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除情形,数额按第四十七条计算。该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这条包含三个层次:工作年限的折算、高工资情形下的封顶、月工资基数的确定。以月工资未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为例,工作三年七个月,按四年计算,对应四个月工资;工作五个月,对应半个月工资。这只是计算示例,实际数额要以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天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数值,本次资料未包含,需要另行核对官方公布数据。

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法律另有列举条款,本次资料未收录该部分原文。因此,第三十八条各项事由成立后是否必然产生经济补偿,需要结合该列举条款逐项核对,不能仅凭第三十八条本身直接得出。

五、几个容易混淆的请求

第一,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的适用对象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不属于该条文义范围,主张二倍赔偿金缺少本次资料中的条文支持。

第二,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项加付赔偿金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为条件,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础不同,核对时要分开列明。

第三,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与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属于不同请求,期间计算和核对材料也不同,建议分别整理,避免混在同一张计算表中。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围绕天津地区被迫解除的咨询,建议先按时间顺序整理一份事实清单:入职时间、岗位和工资约定、欠薪或社保异常的起止月份、与单位沟通的节点、发出解除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工作交接情况。对应材料可以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和工资条、考勤或排班记录、社保缴费明细、解除通知及送达凭证、交接清单。清单的作用是帮助梳理同一事项的期间和数额,便于与律师沟通哪些事实已有材料对应、哪些还需要补充核对。

涉及天津当地仲裁实务的具体口径、地方性规定以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值,本次资料未包含,需要另行核对。拟委托律师处理的,可以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费用边界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上述材料的核对顺序和条文适用作进一步沟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官方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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