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请求事项,再回头筛证据清单。理由在于:仲裁申请书依法应当载明的事项中,“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是主干,“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是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请求事项确定了争议的范围、金额和期间,证据清单则服务于证明这些请求。两份材料对不上时,先把请求逐项拆开,再判断哪些证据是某项请求的必要支撑,通常比先按手头材料凑请求更容易发现问题。
一、代写通常需要准备的材料(建议整理,不是法定清单)
第一组:主体信息。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对应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属于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建议同时准备能够核对上述信息的证件与登记材料,并注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名称一致。
第二组:请求与事实。 每一项请求写清主体、期间、金额及计算方式,并附对应的事实经过。请求为多项时,建议按项编号,避免把不同性质的请求混在一起计算。
第三组:证据与来源。 逐项列明证据名称、证明对象、来源及持有人;有证人的,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这里可以结合举证责任判断取证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考勤、工资发放等材料,可以在清单中注明由对方提供,而不必强求申请人自行取得。
二、两份材料对不上时的核对顺序
建议按以下顺序逐项比对,每一步都落到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金额上:
| 顺序 | 核对对象 | 核对内容 | 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向 |
|---|---|---|---|
| 1 | 请求事项 | 每项请求的期间起止、金额、计算依据是否自洽 | 先内部对齐请求,再谈证据 |
| 2 | 事实与理由 | 所述事实能否对应到每一项请求 | 补齐或调整事实叙述 |
| 3 | 证据清单 | 每份证据指向哪一项请求、证明什么 | 删除无对应请求的证据,或补充缺失证据 |
| 4 | 证据来源 | 原件、复印件、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可说明 | 注明来源与持有人,需进一步核实 |
第3步是关键:证据清单不追求数量,追求与请求一一挂靠。一份证据同时支撑两项请求时,建议在清单中分别注明,避免重复列项造成混乱。
三、容易被忽略的两个前提
时效。 请求事项确定后,需要核对时间节点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条:该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材料中能够体现权利受侵害时间和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部分,建议单独归组,便于核对。
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申请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天津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时,向哪个仲裁机构提交,需要按这一条结合实际情况核对。
关于委托代写本身,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明确工作内容;具体收费不在本文列明。以上材料分组与核对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个案中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材料,需结合请求内容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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