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购房合同,再核贷款审批表。这里说的是材料整理顺序,不是法定先后顺序:购房合同用来核对房屋买受人、签订时间、价款和付款安排,贷款审批表用来核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以及签名所体现的举债意思。两份材料回答的问题不同,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单独决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先看购房合同:核对“谁买、何时买、怎么付”
建议优先核对购房合同及其备案材料,重点看买受人姓名和身份信息、合同签订时间、房屋坐落、总价、首付金额、贷款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账户。这样做的用途,是把房屋取得时间与婚姻登记时间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判断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核对首付款、还贷资金来源于一方还是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列举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个人财产。购房合同买受人写为一方,并不当然等于该房屋就是一方个人财产,还需要结合取得时间、出资来源、不动产登记以及是否存在书面财产约定核对。若双方依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再看贷款审批表:核对“谁借、谁签、谁追认”
贷款审批表建议放在购房合同之后核对,重点看借款人栏、共同借款人栏、夫妻双方签名位置及签名日期,并对照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贷款发放凭证和还贷流水。审批表“为双方”只是材料表面信息,仍需核实双方签名是否真实、签名是作为共同借款人还是仅作为知情方、是否存在事后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条第二款同时明确,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贷款审批表为双方时,可以据此重点核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意思,但不宜仅凭该表直接推导房屋权属或全部贷款债务的归属。
三、两份材料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比对
建议制作一张核对表,按同一事项并列填写:
| 核对维度 | 购房合同 | 贷款审批表 | 可补充核对 |
|---|---|---|---|
| 形成时间 | 签订、备案日期 | 审批、放款日期 | 婚姻登记日期、还贷起止时间 |
| 主体 | 买受人 |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 签名原件、身份信息 |
| 金额 | 总价、首付、贷款额 | 审批额度、放款额 | 付款流水、还贷流水 |
| 意思表示 | 谁购买、谁付款 | 谁借款、谁共同还款 | 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面财产约定 |
两份材料在时间、主体或金额上不一致时,建议以原件、形成时间、签名和资金流逐项核对,不预设哪一份效力更高。离婚分割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屋最终如何分割,还需结合不动产登记、首付来源、还贷贡献、婚内财产约定等材料进一步核对;本次资料未覆盖不动产登记具体规则和地方特别规定,相关事项宜另行核实。
条文文本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公开文本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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