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的保证范围与主合同债权金额不一致时,需要把担保函里的“限额条款”和费用条款分开核对:保证范围条款,看担保函是否对保证范围另有约定;最高额保证条款,看是否设定了最高债权额限度;保证期间条款,看期限如何约定。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和基数确定,资料未提供衡水当地统一收费标准,不宜按担保金额直接套用固定比例;如采用风险代理,则受法定上限约束。
一、担保函中需要逐项对照的限额条款
保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担保函写明“仅担保本金”“最高不超过某一金额”或未写明范围的,需要与主合同的债权金额分项比对,建议把主合同债权拆成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五个项目,逐项标注担保函是否覆盖、是否设上限、上限对应哪一项目。
最高额保证的限度。 同法第六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函出现“最高额”“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表述的,需要核对最高债权额的具体数字、所覆盖的期间,以及该限度与实际发生债权余额的差距。
保证期间。 同法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函记载的期间起算点、届满日,需要与主合同履行期限对应核对。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来源为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二、费用部分的核对边界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担保函与主合同的逐项比对、限额梳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拟采用风险代理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六项明确,可以按固定金额收费,也可以按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即“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各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为: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9%;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6%(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具体案件的诉讼费金额需结合诉讼请求与法院核定另行确认。
三、咨询前的材料准备
建议按同一事项归集:担保函原件及出具、送达、债权人接收的记录;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款项交付凭证与还款记录;利息、违约金计算表;主张权利的书面通知及送达凭证。每份材料标注形成时间、金额、对应合同条款,便于把担保函限额与主合同债权逐项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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