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里写“含工伤认定材料复核”,能否覆盖实际要做的工作,取决于委托范围有没有把复核对象、复核深度、交付形式和费用边界写清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材料复核可以围绕这三类材料,拆成可逐项核对的清单,并写明复核几次、交付什么成果、是否包含补正与后续申报。具体金额方面,本次资料未列价目表,需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按工作范围另行确认。
一、复核对象:把三类法定材料拆成可交付的核对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复核申请表时,可以核对所填时间、地点、原因、伤情表述与首诊病历、诊断证明是否指向同一次事故、同一期间。
第十八条还列明另两类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核对这两类材料时,可以关注材料上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期间是否前后一致,诊断证明的出具机构、伤情描述与医疗票据、病历能否对应。建议在委托范围中写明“逐项比对、列出差异清单”,而不是只写“材料复核”四个字。
| 拟写入委托范围的核对项 | 依据与核对内容 | 可协商的写法 |
|---|---|---|
| 申请表基本情况与事故经过 | 第十八条要求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 | 核对申请表与病历首诊记录、当事人陈述是否一致,标注需确认的差异 |
|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第二项: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 核对材料指向的用人单位、职工与期间是否同一 |
| 医疗诊断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 第十八条第三项 | 核对出具机构、姓名、伤情表述与票据、病历的对应关系 |
| 补正告知的逐项应对 | 第十八条: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按要求补正后应当受理 | 收到书面告知后逐项对照,形成补正清单并注明责任人 |
| 单位不认工伤时的举证梳理 | 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梳理单位主张与事故证据,标注需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
二、容易被“材料复核”漏掉的两项工作
一是补正环节。第十八条规定的是“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应当受理。复核工作是否包含“收到书面告知后的逐项对照与补正清单”,建议单列,并写明沟通方式与时限安排,避免报价只覆盖初次翻阅。
二是举证梳理。第十九条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复核中可以整理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方面的材料与单位主张之间的对应关系,但结论取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审核与调查核实,不宜在委托范围中写成结果承诺。
如涉及医疗费用与就医机构,第三十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核对就医机构、票据与病历的对应关系,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复核范围。
三、费用边界:服务费、第三方费用、后续程序分开写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显示,收费沟通强调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也未列出专项资质、价目表或结果保证。据此,委托范围可以分三层写清:
- 律师服务费:对应哪些核对项、复核次数、成果形式(如书面核对意见、差异清单、补正清单)、沟通方式。
- 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未列鉴定、评估、诉讼等费用的具体项目与标准,涉及时应另行核对,不与律师服务费混写。
- 后续程序:补正后申报、配合调查核实、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及争议程序是否包含在报价内,逐项写明“含”或“不含”,不含的部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准备咨询时,可以带上工伤认定申请表草稿或已提交版本、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与病历、医疗票据,以及社保部门出具的补正告知(如有),便于在同一事项、同一期间的口径下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公开文本见 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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