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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律师咨询:维修记录与评估报告版本不同时先核哪份?

建议先核维修记录,再核评估报告。

建议先核维修记录,再核评估报告。这个先后顺序属于材料整理上的建议,法律并没有规定核对顺序;排序的依据是两份材料各自对应哪一项可以主张的损失:维修记录对应“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评估报告通常服务于车辆贬值的主张,而《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列举的、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条列举中未单列车辆贬值损失。先核维修记录,可以先固定已经实际发生、且在列举范围内的支出,再判断评估报告所针对的项目应当如何说明。

一、先核维修记录:核对四项内容

维修记录的版本差异,通常出现在出具时间、结算状态、项目明细或金额上。建议按同一维度逐项对照,而不是只比较总价:

  • 车辆同一性:车牌号或车架号、进厂与出厂时间是否指向同一辆车、同一次事故;
  • 受损部位对应关系:维修项目是否与事故造成的受损部位吻合,有无非事故原因的保养、更换项目混入;
  • 版本来源:不同版本分别由谁出具、何时出具、是否已结算,工时费与材料清单能否互相对应;
  • 金额口径:各版本之间的差额具体落在哪些项目上。

这一步的作用,是把“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这一项的实际数额确定下来,也为后面比对评估报告提供事实基础。

二、再核评估报告:看它是否与维修记录指向同一事实

评估报告的版本不同,需要核对的侧重点也不同。建议关注三点:一是评估基准日与报告出具日期,版本更新是否因基准日变化;二是评估对象与结论口径,报告针对的是车辆贬值,还是维修费用本身的合理性;三是报告所依据的维修项目、更换件清单,与核过的维修记录是否一致。若报告依据的是维修记录的另一版本,两份材料就没有对准同一事实,此时宜先统一事实基础,再讨论金额差异。评估机构的资质与评估方法是否适当,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第十二条的列举中未出现车辆贬值损失,该类请求能否获得支持,需结合具体案情与受理法院的裁判口径进一步核实,不宜在材料阶段先行下结论。

三、咨询与委托中的费用边界

就北京地区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咨询而言,材料比对、评估报告复核属于可以做的工作,是否纳入律师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按照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口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咨询时可请律所书面说明服务项目与计费方式,避免把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估算。

诉讼费属于另一类支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负担由法院决定,咨询阶段不宜按固定比例预估。

材料核对清单(建议)

核对对象 核对内容 用途
维修记录各版本 出具主体、时间、结算状态、项目明细、金额差额 固定维修费用数额
评估报告各版本 基准日、出具日期、评估对象、所依据的维修项目 判断是否与维修记录对应同一事实
两份材料的交叉点 受损部位、更换件、金额口径 找出差异来源,决定补充说明方向

把上述差异整理成一页对照说明,再带着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去咨询,沟通效率会更高;具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仍以承办律师的要求为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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