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委托律师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选择时可以把一个问题放在最前面核对:这位律师是否愿意在动笔之前,先把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来源这三组内容逐项对应起来,并按照法定条件核对受案范围、管辖和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要求仲裁申请书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请求与事实理由的对应关系,属于法律要求申请书具备的内容,并非文风问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在正式委托代写之前,先用本文所列的几项核对完成一轮自查;这样再与律师沟通,代写工作的边界也会更清楚。
一、动笔前先核对三项前提,再谈具体写法
请求事项写得再完整,先决条件不符也会影响受理与审理。代写前建议核对以下三项:
其一,争议是否属于法定受理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每一项请求都应当能归入上述某一项或几项,否则需要说明依据属于哪一类。
其二,向哪个仲裁委员会提出。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北京工作、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地,或者二者均在北京但分属不同区时,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具体指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对;北京各仲裁机构的受理窗口和材料清单,可另行向仲裁机构确认,本资料未提供地方性受理细则。
其三,时效起算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代写前把每一项请求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单独列出,比笼统地写“长期拖欠”更有核对价值。
二、把请求与事实理由做成可核对的三列结构
第二十八条把“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列为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实际操作中建议做成对照表,逐条请求单独成行:
| 请求事项 | 对应事实(时间、行为、主体) | 证据及来源 |
|---|---|---|
| 第1项请求及金额 | 起止期间、具体行为、涉及主体 | 合同、工资记录、考勤、通知等 |
| 第2项请求及金额 | 同上 | 同上 |
这张表的作用是暴露三类常见错配:一是期间错配,请求主张的期间与事实叙述的起止日期不一致;二是主体错配,把关联公司、实际用工单位、发包方混在同一段事实里,导致请求对象不清;三是金额错配,请求写了数额,事实部分却没有工资标准、计算方式和期间,无法复核。凡出现其中一种,都建议先补齐再成文。
请求之间也需要相互检视。例如同时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与主张某项基于劳动关系的待遇,两项请求所依据的用工事实应当指向同一主体和同一期间;若事实叙述前后给出不同版本,需先确定以哪一版为准。此项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三、证据来源要与每项主张对应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代写前可以按“主张—证据—由谁掌握”三栏梳理:自己持有的合同、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归为一类;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规章制度归为另一类,并在申请书中写明证据来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一项在起草阶段就应当落实到每条请求之下,避免在请求写完之后再补证据。
四、选择律师时可核对的委托事项与费用边界
与律师沟通时,建议把“代写”拆成可确认的具体工作:是否包含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的逐项对照、是否包含证据目录整理、是否包含申请书修改次数、提交与领取文书由谁完成、后续开庭是否另行委托。上述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与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是不同项目,建议在书面约定中分列,避免混同。本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收费的统一标准或具体报价,任何具体金额都应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宜以口头承诺替代。
五、程序节点对文书写作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认为不符合的,应当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两类终局裁决情形,其中第(一)项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请求金额如何书写、是否分项列明,会涉及这一分档的适用,而“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具体数额,本资料未提供,需要另行核对北京现行标准。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对终局裁决不服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以及其余裁决起诉的期限;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生效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些节点说明,申请书中的请求与事实一旦确定,后续程序会围绕其展开,起草阶段的核对成本远低于事后补正。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材料
在委托代写之前,建议准备并自行核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起止依据;每一项请求对应的工资标准与计算过程;争议行为发生的具体日期,用以对照一年时效的起算;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住所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息;证据原件由谁持有。上述内容如仍有不明,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的对应关系、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再决定是否委托。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