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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农民工工资维权律师咨询:欠薪取证、集体讨薪与法律途径

北京地区农民工遇到工资被拖欠,可以先做三件事:把欠薪事实对应的用工主体、欠薪期间和欠付金额用现有材料固定下来;再对照法律规定判断可以走哪条路径;最后决定是否需要委托律师介入。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招用自己的人究竟是包工头个人、劳务公司还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欠薪发生在哪个项目、哪个班组、哪几个月,手头有没有工资条、银行转账记…

北京地区农民工遇到工资被拖欠,可以先做三件事:把欠薪事实对应的用工主体、欠薪期间和欠付金额用现有材料固定下来;再对照法律规定判断可以走哪条路径;最后决定是否需要委托律师介入。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招用自己的人究竟是包工头个人、劳务公司还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欠薪发生在哪个项目、哪个班组、哪几个月,手头有没有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结算单。带着这些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先判断现有材料能证明到什么程度,再讨论需要补充哪些取证方向、后续走哪条途径更合适。

一、先把“谁欠、欠多少、欠多久”落到材料上

农民工欠薪纠纷里最容易出偏差的环节是主体。施工现场常见的情形是:工人由包工头招用,日常派工和考勤由包工头安排,工资也由包工头承诺发放,但工程的实际承包方可能是劳务公司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这几类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能主张的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咨询前可以先列一份基本信息:项目名称与地址、招用自己的人是谁、平时由谁派工和记工、工资由谁发放、有没有签过书面合同、最后正常提供劳动是哪一天。

材料可以按两类用途整理,各自核对不同的事实。

第一类用于证明用工事实: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入证、进场登记表、安全教育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同班组工人的说明、现场照片。这类材料核对的是“在哪个项目、哪段时间、为哪个主体提供劳动”。

第二类用于证明工资标准和欠付金额:工资条、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结算单、欠条、包工头签字确认的工时记录。这类材料核对的是“约定多少、已付多少、还欠多少”。

如果涉及加班工资,还需要能反映工作时间的材料,例如考勤表、打卡记录、派工单、加班安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起比对:同一月份的考勤与工资条、同一笔转账与对应的工资期间、同一张欠条与出具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比单纯追求数量更有意义。另外,如果工资标准在履行过程中被口头下调,可以核对有没有书面变更。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法律上几条可走的路径及各自条件

其一,要求足额支付,并可以申请支付令。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条规定把“及时足额支付”确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给劳动者一项可以选择使用的程序工具。是否申请支付令、在什么阶段申请,需要结合欠薪金额是否明确、对方是否有异议等情况判断。

其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逾期不支付可加付赔偿金。 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适用这条要看清两个环节: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付赔偿金针对的是“逾期不支付”的情形,比例区间为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其三,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该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二项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标准规定在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时要对应三个要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这一封顶线。

其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建筑工地用工中未签书面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这一条是否适用、二倍工资计算到哪个月,需要结合实际用工起止时间和有没有补签合同来核对。

三、集体讨薪:分组整理,分别核对,共同委托另行协商

多名工友被同一主体拖欠工资时,共同点通常在于用工主体和项目,不同点在于各自的岗位、工时、工资标准和欠付金额。建议按“主体—项目—班组—月份”分组:先确认大家主张的是不是同一个用工主体、同一个项目;再按班组和月份把每人的工时、已付金额、欠付金额分别列清;最后把能够共用的材料(如项目公示信息、班组考勤表)和个人材料(如个人工资条、个人转账记录)分开存放。这样整理的用途是让每个人的主张都能单独对应到具体金额和具体期间,避免把不同人的数额混在一起。

多人共同维权时,是否共同委托律师、如何分担费用,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事项,需要结合每个人的诉求是否一致、金额是否清楚分别沟通。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申请事宜,具体条件以当地机构公布的要求为准。

四、咨询律师时的费用边界与准备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协商确定的事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不宜按传闻数字预估,也不存在可以套用到所有案件的统一报价。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等由法院或者第三方机构按规定收取,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需要分别核对。是否分期支付、是否就某一阶段单独委托,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咨询时可以把问题问得具体一些:现有材料能证明到哪一步、还缺哪类证据、欠付金额的计算方式是否站得住、几条路径各自的成本和周期大致如何。这些问题对应的答案取决于个案事实,需要看到材料后才能给出有范围的判断。

五、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与管辖、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具体受理要求、支付令申请的材料清单,本文所依据的资料未涵盖,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律师另行核对。北京市级层面是否有针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的特别规定,同样需要以现行有效的官方文件为准。

本文引用的规范文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如果手头的工资条、考勤记录、转账凭证与欠条之间还存在对不上的地方,或者班组内多人金额尚未分开列清,可以把这些材料带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通过电话4009003957预约咨询,先核对材料与事实,再讨论取证补充和后续处理方式。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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