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律师时先核对的是两份材料与拟主张事项的对应关系。就派遣退回通知与用工考勤截止日不衔接的情形,退回通知的作出时间与送达记录宜先看,因为它通常对应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点,也指向作出退回的主体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考勤截止日则用于核对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的计算期间。如果你打算主张的是工资差额或加班费,考勤记录的核对可以提前;如果主张的是退回行为本身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何时终止,退回通知及送达材料就需要先固定。
一、先确定争议事项,再决定先看哪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情形。派遣退回属于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它与考勤截止日之间的时间差,可能牵涉退回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何时终止、工资支付到哪一天、经济补偿按哪个期间计算等不同事项。这些事项对应的请求不同,需要先看的材料也就不同。先确定拟提出的请求属于哪一类,再决定退回通知和考勤记录中哪一份先看,比笼统比较两份材料“哪份更有利”更能帮助律师判断。
二、时效与举证:两份材料分别能固定什么
时效方面,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第四款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退回通知的送达日期,往往是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关键节点;考勤截止日则关系到劳动关系终止日和劳动报酬计算期间。两份材料日期不衔接时,需要先确认它们各自指向的是哪一个时间节点,不能直接把其中一个日期当作另一个日期的替代。
举证方面,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考勤记录一般由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掌握管理,工资支付记录、退工手续材料也多在单位一方。因此,与律师沟通时,可以先说明哪些材料在你手中、哪些需要向单位主张提供,这直接关系到举证安排。
三、面谈前可以核对的信息
建议按同一维度比对两份材料:退回通知的落款主体、盖章、送达方式与签收日期;考勤记录的统计周期、截止日、是否有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确认;工资发放记录与考勤截止日之间能否对应;两份材料指向的是同一段劳动关系还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这些核对的用途是让律师判断事实链条是否完整,并不是提交材料前的法定先后顺序。
管辖上,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天津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时,这一条会影响向哪里申请仲裁,可在选律师时一并说明。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双方约定事项,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服务范围、所处阶段和计费方式;仲裁受理等第三方费用的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向受理机构核对。
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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