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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起诉案例分析:起诉前调解记录有什么用?

起诉前的调解记录,核心用途是固定双方在事故处理阶段对事故经过、赔偿项目和金额的陈述,供起诉时核对争点、确定诉讼请求并安排证据。它与事故认定书是两类材料:责任划分以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为依据,调解记录用于核对双方说过什么、认可什么、还有哪些分歧。

起诉前的调解记录,核心用途是固定双方在事故处理阶段对事故经过、赔偿项目和金额的陈述,供起诉时核对争点、确定诉讼请求并安排证据。它与事故认定书是两类材料:责任划分以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为依据,调解记录用于核对双方说过什么、认可什么、还有哪些分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天津交通事故咨询时,通常建议先把调解记录与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保险理赔材料放在一起对照,再看哪些内容可以作为起诉时的书面材料提交。

调解记录出现在事故处理的哪个环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事故认定书送达时,当事人会被告知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前的调解记录,通常就是这一环节形成的书面记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解,或者当事人协商、保险公司参与协商时留下的记录、协议草案、赔偿清单等。

调解记录与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对象不同。同一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这些内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调解记录记载的是当事人对赔偿的意见。起诉时主张责任划分,依据的是事故认定书;调解记录用来核对双方在赔偿问题上的陈述是否前后一致。

调解记录能核对的三类信息

第一类是事实陈述。调解记录中双方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驾驶人、行驶方向的描述,可以与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内容对照。如果调解记录中的说法与认定书明显不同,起诉前需要说明差异原因,避免在法庭上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

第二类是损失项目和金额。调解记录往往会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项目和大致数额。这些内容可以帮助确定诉讼请求的范围,也方便与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维修发票逐项对应。记录中列了某项费用,不等于该项费用已经有证据支持;起诉时仍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要求,逐项准备票据、证明和鉴定意见。

第三类是赔偿态度和履行情况。对方在调解中是否认可部分事实、是否已经垫付、保险公司是否参与、分歧集中在哪些项目,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判断起诉后的争点。调解记录属于书面材料,诉讼中可以书证形式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等,同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调解记录提交后是否被采信,仍要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审查,不能仅凭记录内容确定赔偿数额。

起诉时如何使用调解记录

调解记录可以作为起诉材料的组成部分,但它不替代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起诉时可以把调解记录作为说明协商经过的材料,同时把事故认定书、病历、票据、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明各项损失的证据。

提交时间也需要留意。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调解记录形成于起诉前,建议在起诉或举证阶段一并整理,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记录缺失或对方对形成过程提出异议。

如果调解记录、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内容等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还规定,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这一条针对的是证据保全,调解记录本身是否需要保全,要看材料是否存在灭失风险,不能一概而论。

涉及伤残、车损等专门问题时,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调解记录中如果已经出现伤残等级、维修金额等争议,起诉时可以结合鉴定意见和专门知识人的意见准备。

需要区分的几个问题

调解记录与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对象不同。对事故认定有异议,走的是复核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调解记录反映的是赔偿协商情况,不能替代复核申请,也不能用调解记录中的责任表述推翻认定书。

调解不成与起诉权利是两件事。第六十五条已经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不影响当事人就事故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调解记录的作用是保留协商过程中的信息,方便起诉时说明争点。

调解记录中的金额需要与证据对应。记录中对方提出或认可的数额,可以作为核对赔偿项目的线索;最终主张多少,仍要按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护理证明、鉴定意见等逐项计算。把调解记录中的总额直接作为诉讼请求,容易出现项目与证据不匹配的问题。

保险公司参与调解的情况需要单独核对。调解记录中如果有保险公司的意见,要区分保险公司是参与协商、作出理赔审核意见,还是仅由工作人员在场记录。起诉时涉及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和赔付范围,需要结合保险单、理赔材料另行核对。

起诉前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核对时注意
事故认定书 事故事实、责任划分、送达时间 与调解记录中的责任表述对照;对认定有异议的,复核途径和期限另行核对
起诉前调解记录 双方陈述、赔偿项目、金额、分歧点 看形成时间、组织方、是否有双方签字或确认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 伤情、治疗经过、费用数额 与调解记录所列医疗费项目逐项对应
误工、护理、交通等证明 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 核对期间、标准与证据来源
鉴定意见 伤残等级、车损等专门问题 有异议时可按第八十二条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保险单、理赔材料 承保范围、理赔进度、保险公司意见 区分保险公司意见与当事人陈述
现场照片、行车记录 事故经过 可能灭失的,可按第八十四条申请证据保全

这张清单的用途是把调解记录放回整套材料中核对,看它能够证明哪些陈述、哪些项目还需要补充票据或鉴定。调解记录本身是书面材料,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仍要按第六十六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要求,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审查。

咨询前可以准备什么

准备咨询时,可以把调解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标注每次调解的参与人、讨论项目、双方意见和是否形成书面结果;把事故认定书、病历、票据、保险材料按同一赔偿项目归类;对调解记录中出现的金额,逐项注明对应的证据名称和缺失部分。这样做的目的是让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与证据能够对应,也便于判断哪些争点需要进一步鉴定或调查。

天津交通事故起诉中,事故认定、调解、复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全国统一规定;具体经办窗口的材料格式和受理安排,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结合上述材料,就起诉准备、证据整理顺序和拟议委托范围提供咨询;调解记录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各项损失如何计算,仍需根据材料原件和具体事实进一步核对,是否纳入委托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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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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