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损失发生时间与行为文书作出时间不需要、也不能简单写成同一日期;说明的重点是让“行为文书—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时间线”相互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的情形包括:“(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日期说明要服务于证明损害真实存在,并且由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造成。以下说明适用于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场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
一、时间对应说明可以按“五项对应”整理
建议把时间说明做成一张对应表,逐项注明材料来源。这样整理便于复议机关核对,也便于自己检查日期是否前后一致,但不属于法定提交顺序。
| 核对项 | 可以写清的内容 | 用途 |
|---|---|---|
| 行为文书 | 文书名称、文号、作出机关、作出日期、行为内容 | 确定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及其成立时点 |
| 送达或知悉 | 送达日期、签收方式、知道行为内容的日期 | 区分“文书作出”与“当事人知悉”,避免混写 |
| 损害发生 | 损害出现日期或期间、发现日期、是否持续 | 说明损害的实际发生和持续状态 |
| 损害项目 | 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依据 | 对应损害事实,不以日期代替损害证据 |
| 因果关系 | 损害何时、因何行为出现,行为纠正后是否消除 | 说明该损害与被申请复议行为的联系 |
日期不一致时,可以按“文书作出—送达或知悉—损害发生—损害持续—行为纠正”的顺序写清先后,并说明每一段的事实依据。行为文书上的作出日期,不宜直接当作损失发生日期;损失发生日期,也不宜反过来替代行为作出时间。两者对不上时,关键不是把日期改成一致,而是说明损害是否由该行为引起、是否在行为作出后持续、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后是否消除。
二、需要核对的驳回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因此,时间说明不能只解释“哪天发生了什么”,还要对应核对:损害是否有事实根据;损害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损失是否已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为时是否已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上述事项均需结合具体材料判断,不能仅凭两个日期先后得出结论。
三、材料准备中的注意点
可以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关系分组整理行为文书、送达凭证、损害发生和持续的材料、费用票据、补偿材料等,并注明原件或复印件来源。行为文书作出时间与送达时间建议分开记录;损害发生时间与发现时间建议分开记录;持续发生的损害建议记明起止期间。无法核实的日期可以标注“待核实”,不宜推测填写。这些是材料整理建议,不产生新的法定义务,也不代替对行为合法性、损害范围及国家赔偿法适用条件的实体判断。
参考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条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及政府公开法规,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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