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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北京离婚债务纠纷应对:夫妻共债认定与债权人举证要点

在北京处理离婚债务纠纷,一笔借款最终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划定的两条成立路径和一条排除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那部分,证明责任在债权人一方。准备材料时,可以先按“谁签的名、钱去了哪、用途是什么”三个方向把合同、流水和沟通记录归拢起来;需要就具体材料梳理举证思路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两条成立路径与一条排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完整表述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包含三个可以分别核对的部分:

其一,共同意思表示路径。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都属于“共同意思表示”。签名可能出现在借款合同、借据、担保文件或还款承诺上;事后追认可能体现在微信、短信、邮件、通话录音,也可能体现在以家庭财产还款的行为中。核对时要看文件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追认的内容是否明确指向这一笔债务。

其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路径。条文对这一路径设定了三个同时存在的条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三项条件缺一不可。资料未提供“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金额标准,因此不宜自行设定一个数额门槛来判断,应结合家庭收入水平、日常消费结构、资金实际流向等具体事实核对。

其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排除规则。对于以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条文明确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设定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三项例外事由并列,债权人证明其中任何一项,即落入除外情形。

二、债权人的举证应落在“用途”和“共同意思”上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部分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因此债权人的举证需要具体落到用途和共同意思上,仅在诉讼中说明双方是夫妻关系,并不满足该条对除外情形的证明要求。

按证明对象划分,债权人可以准备的材料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指向共同意思表示的材料。包括载有双方签名的借款合同、借据、还款承诺;配偶一方在借款磋商中的聊天记录、邮件、通话录音;配偶一方部分还款或支付利息的记录;配偶一方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文件。这类材料的核对重点是签名主体、形成时间和内容指向,即是否明确对应争议的这一笔债务。

第二类,指向夫妻共同生活的材料。包括资金进入家庭共同账户或用于房贷、房租、子女教育、医疗支出、日常消费的流水;以家庭共有财产还款的记录;借款用于购置家庭共同使用物品的合同与发票。核对重点是资金从出借人到借款人、再从借款人到家庭支出的连续链条,中间环节缺失时需要说明原因。

第三类,指向共同生产经营的材料。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合伙协议、经营账目、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分红记录,以及配偶一方参与经营管理的沟通记录。核对重点是经营主体与借款人、配偶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借款是否实际投入该经营。

三、非举债一方可以核对的材料清单

对于未在借据上签名的配偶一方,应对思路同样建立在材料核对上。以下清单说明每类材料能够核对什么,属于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必交材料: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借款合同、借据、担保文件原件 有无配偶签名、签名位置、签署日期
银行流水与支付凭证 款项是否进入家庭账户、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微信、短信、邮件、录音 有无事后追认、追认内容是否指向该笔债务
工商登记、合伙协议、经营账目 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配偶是否实际参与
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 有无财产归属约定、债务处理条款如何表述
还款记录 由谁还款、以何种财产还款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笔款项的合同主体、收款账户、实际用途、还款来源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便于比对。不同来源的材料在日期或表述上出现差异时,可以先核实各自的形成时间、制作主体和保存方式,再判断差异是否影响事实认定,不宜直接推定为虚假。

四、婚内财产约定与相对人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同上版本与公开文本)

据此,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对外债务的处理上,条文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为条件,符合该条件时以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资料未就该条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进一步说明,实务中需要结合缔约过程材料核对,例如借款时是否出示过协议、协议内容是否在借款文件中被提及、出借人是否在相关沟通中确认知悉。

五、离婚时的清偿安排与虚构债务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上版本与公开文本)这一条处理的是已经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之后的清偿安排: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它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决的是不同环节的问题,前者是“怎么还”,后者是“算不算共同债务”,核对时不宜混为一谈。

如果一方存在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提供了另一条路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要注意该条适用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与离婚时一并处理财产和债务属于不同程序阶段,是否符合该条列举的行为与损害条件,需要结合具体证据核对。

六、三步核对顺序:从定性到对外效果

第一步,定性。核对债务发生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谁的名义出具、有无配偶签名或事后追认。这一步对应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前半段。

第二步,用途与数额。核对资金实际流向,判断债务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关系;对于超出部分,看债权人一方掌握哪些指向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材料。资料未给出判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统一数额,建议以家庭收入、消费结构和资金去向的事实说明为主。

第三步,对外效果与协议安排。核对有无书面财产约定、出借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协议离婚的情形下,核对离婚协议中债务处理条款的表述是否明确到具体债务、金额和承担方式。协议内容明确,有助于后续按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处理清偿争议。

七、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与费用边界

本文所引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文本(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2026年处理此类纠纷适用该版本;如后续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修订,需另行核对相应版本及生效日期。

北京地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立案材料要求、举证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本次资料未涵盖,需按受理法院的书面通知和规定核对。律师服务费不属于法定统一收费项目,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由法院或第三方机构按规定收取,本文不列具体金额。

本文涉及的主体关系、材料差异,仍需以具体合同、流水和登记信息逐项核对为准。如需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思路、债权人举证材料的整理顺序,或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的表述做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如同时涉及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形,请先联系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渠道。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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