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本联系人与亲子鉴定申请出现冲突时,先要区分两份材料各自证明的对象和所处程序阶段:疫苗本上的联系人记录属于接种登记信息,可以辅助反映谁在实际照顾孩子;亲子鉴定申请则涉及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启动条件。两者不在同一证明层面,不能互相替代。核对时分别看主体、时间、来源和理由,再放回抚养权判断中比较。
一、两份材料证明的对象不同
疫苗本联系人记录的是接种登记时填写的联系人信息,它可以作为实际照顾、接种安排的辅助材料,但本身不直接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申请对应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该条的主体是父或者母,条件是“有正当理由”,程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疫苗本联系人不是该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亲子鉴定申请也不因疫苗本记载了谁而当然成立或当然被否定。
二、冲突时按四个维度核对
| 核对维度 | 疫苗本联系人 | 亲子鉴定申请 |
|---|---|---|
| 主体 | 登记的联系人是谁、与儿童何关系、是否监护人 | 申请人是谁(父或母)、是否适格 |
| 时间 | 接种登记日期、是否在争议期间 | 申请提出的程序阶段(诉前或诉中) |
| 来源 | 接种单位原件、系统记录 | 申请书、理由说明及相关材料 |
| 用途 | 辅助反映实际照顾、接种安排 | 启动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 |
建议按这个顺序核对:先确认疫苗本记载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再看亲子鉴定申请的主体和理由是否落在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范围内,最后把两者放回抚养权判断中比较。疫苗本联系人一致或不一致,都不单独决定亲子关系;鉴定申请是否被受理,要看是否有正当理由和程序条件。
三、抚养权判断中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安排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权利基础;具体抚养权归属,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断,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针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非婚生子女抚养判断中参照其原则)。疫苗本联系人和亲子鉴定申请都是这个判断中的材料,不是单独的决定因素。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费属于不同项目,具体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文不列具体金额。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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