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向律所现场提交材料,先确认当前处于咨询、委托、立案、证据交换、鉴定、上诉等哪个程序阶段,再问清“谁接收、收什么、原件退不退、回执怎么写、后续谁跟进、涉及费用怎么开票”。核对时让律所全称、案件或事项、材料清单、回执和付款凭证相互对应;回执没有统一法定格式,建议用清单加签收留痕,不能仅凭机构名称推定其在天津设有办公室。
一、提交前问清接收主体和材料用途
- 接收主体:律所全称、具体部门或窗口、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是统一收案窗口接收,还是承办律师个人接收;现场地址和接待时间以实际确认的为准。
- 程序阶段和用途:材料用于咨询评估、委托手续、立案、证据交换、鉴定、上诉,还是仅核验原件。用途不同,份数、目录、是否要原件也不同。
- 材料形态:原件还是复印件、份数、页数、是否盖章、是否需要翻译或光盘;哪些原件只核验当场退回,哪些由对方收存,收存后如何保管、何时退回。
二、回执和清单要能还原同一批材料
建议制作交接清单,列明材料名称、形成主体、日期、原件或复印件、份数、页数、页码范围、用途、原件是否退回。回执建议写明“收到清单所列材料”,并由接收人签名、注明日期,加盖律所或业务专用章;双方各留一份。多页材料可连续编号,清单与回执编号一致。对方只在清单副本上签收的,保留该签收件;原件当场退回的,注明“原件已退回,仅收复印件”。清单、回执、合同、付款凭证应围绕同一律所全称、同一事项、同一日期和同一金额对应;日期不一致时,先分清形成日期、提交日期和收款日期,再决定是否要求补充说明。
三、现场缴费:先分服务费与代付费用
现场涉及付款时,先问清是律师服务费还是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除上述项目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同一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现场缴费时可核对收款账户名称是否为律所全称、票据项目与收费清单是否一致,并留存合法票据。
上述规定见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
如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资料显示其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该所;具体材料交接地点、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费用以该所确认和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