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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咨询:车辆属性材料与事故认定不一致时核什么

当车辆属性材料(如合格证、购车发票、技术参数、检验鉴定意见)与事故认定书对车辆的记载或属性判断不一致时,先核对认定书是否把相关材料列入“证据”并说明其与事故形成原因的关系;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案卷中的车辆材料,围绕“同一车辆、同一材料、同一结论”比对差异;需要复核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后三十日内审查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可能维持原认定,也可能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一、先核对认定书载明了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内容。车辆属性材料对应的正是其中的“车辆”基本情况和“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两部分。

核对时建议比对:认定书记载的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或电机号、所有人等信息,与合格证、发票、登记材料是否指向同一辆车;认定书列明的证据中是否包含车辆属性材料,以及该材料是用于判断车辆属性,还是仅用于证明车辆来源。若认定书对车辆属性的表述与材料记载不一致,应记录差异出现在哪一项、依据的是哪份材料。以上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义务。

二、送达后查阅、复制证据材料

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复制件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一阶段可以核对的对象包括: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产品说明书或技术参数、登记信息、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检验鉴定意见等。重点核对材料是否针对同一车辆、形成时间在事故前还是事故后、是原件还是复制件、鉴定意见的委托事项和结论是否明确。若材料与认定书记载不一致,建议按“认定书表述—材料记载—差异点—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列成对照表。

三、复核阶段审查什么、可能的结果

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

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机关认为原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维持原认定。第七十九条规定,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复核申请的具体期限,应以认定书送达时告知的期限为准。就北京地区的该类纠纷咨询,建议将认定书、车辆属性材料及查阅复制件按上述对照表整理后,与律师沟通哪些差异属于事实认定、证据充分性或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将材料核对、复核申请文书准备纳入委托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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