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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宝坻区商标侵权律师咨询:权利状态、标识使用核查与委托要点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有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建议在咨询前核对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核准注册标志与核定使用商品范围、被指使用标识的实际使用载体与时间记录,以及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注册事项的现状,以“可以”协助律师判断权利基础与使用情形。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全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7/30/art_95_28179.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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