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前建议先把“授权链条”理清:肖像权人是谁、合同签约人是谁、实际发布账号的认证主体是谁,三者之间能否用合同、授权书或运营关系材料对应上;同时固定发布页面和已发出的通知记录。账号认证主体与签约人不一致时,争点往往不在“有没有合同”,而在合同授予的使用主体、使用方式、期限是否覆盖该账号的实际发布行为。
一、先核对三组主体关系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比对以下信息,看它们是否指向同一主体或存在可说明的关联:
| 核对对象 | 可以准备的材料 | 能说明的问题 |
|---|---|---|
| 肖像权人 | 本人身份信息、肖像原始载体 | 主张权利的主体是否为肖像本人 |
| 合同签约人 |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补充协议 | 谁许可、许可给谁、签约人是否有权许可 |
| 账号认证主体 | 平台公示的认证信息、账号主页截图 | 实际使用肖像的主体是谁 |
三组主体不一致时,重点看合同中是否出现转授权、关联方使用、委托运营或代运营的表述,以及签约人是否以代理人、经纪方身份签署。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判断实际发布行为是否落在许可范围内,具体效果需结合合同原文进一步核实。
二、再核对合同授权范围与实际使用是否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据此,咨询前可以把合同中的使用方式、发布媒介、账号范围、使用期限、地域范围逐项与实际发布情况对照,整理成一份简单的时间线:何时签约、许可哪些账号和平台、实际何时何账号发布、发布内容是否经过修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时,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期限约定不明的,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还规定了通知解除的路径。这些条文如何适用于具体合同,需要结合条款原文判断。
三、固定发布证据与通知记录
如果已经向平台发出通知,建议保留通知内容及发送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通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的转送与处理情况也可以一并留存。尚未发出通知的,可以先对发布页面、链接、发布时间、账号认证信息做完整截图或录屏,并记录浏览、传播情况,以及可查见的商业合作或获利线索。
以上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律师在咨询时快速判断主体关系、授权范围和可能的处理路径,并非提交材料的法定顺序。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材料情况和利益冲突核对后,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