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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个人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可以申请什么安排?

征收个人住宅时,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个人住宅时,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确定的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一处理原则和作出决定的政府层级,并未在全国层面统一规定申请哪种房源、按什么标准安排;实际如何申请、如何轮候、如何落实,需要对照所在省级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

条文内容与适用要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凌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了该条例全文,可供核对。 适用时要把握四点:第一,适用对象是被征收的个人住宅,非住宅房屋不适用本条;第二,前提是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是否符合条件按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判断;第三,义务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非其他层级机关;第四,条文使用“应当优先给予”,属于对政府的明确要求,但具体保障方式授权省级制定,不宜直接推定某一固定房源或标准。

与补偿项目、产权调换的区别

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并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就差价结算作出规定。住房保障安排与上述补偿项目、补偿方式属于不同条款处理的事项。被征收人核对时,宜分别对照:补偿是否按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落实,住房保障是否按第十八条及省级具体办法落实,避免把两类事项混为一谈。 **核对建议:**可以先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权属和住宅用途材料、家庭住房和收入等住房保障条件材料整理齐全;再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保障部门索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第十八条制定的具体办法,逐项确认申请渠道、认定条件和优先安排方式。

官方转载全文: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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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