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小时计费时,庭前会议是否计入律师服务费,取决于你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书面约定如何界定“工作范围”和“计费事项”,并不由某一项全国统一规则直接列入或排除。核对的重点有三处:书面约定是否把庭前会议列入计时工作事项、律所是否按统一收费规则出具收费清单与合法票据、庭前会议实际发生的计时记录能否与约定事项对应。至于秦皇岛当地的具体小时费率,本次资料未提供可核对的当地标准,不宜给出数字,应以拟委托律所的书面报价和收费清单为准。
一、庭前会议计不计入:先看书面约定对工作范围的界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所在制定标准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意味着,按小时计费时哪些事项计入工时,属于律所收费方案与双方约定共同确定的内容。
因此,庭前会议是否计入,可以从三个层次核对:
- 约定是否列明“计时工作事项清单”,其中是否包含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调解、阅卷、会见等具体环节;
- 约定是否以“诉讼阶段”划分服务范围,例如一审、二审分别计费,庭前会议落在哪一阶段;
- 约定是否对差旅、等待时间、材料准备时间等作出计时口径说明。
如果书面约定对庭前会议没有明确写明,可以就“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与律所协商补充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这属于拟议委托事项的协商内容,并非法定必须列入的项目。
二、书面约定核对什么:四项内容与对应材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据此,核对书面约定时,可以按同一维度逐项比对:
| 核对项 | 看什么 | 能确认什么 |
|---|---|---|
| 服务范围条款 | 是否写明计时事项、程序阶段、庭前会议等具体环节 | 庭前会议是否属于约定计费范围 |
| 计时与记录 | 计时起止、对应事项、记录形成方式 | 账单上的小时数与实际工作能否对应 |
| 收费清单 |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 | 哪些是律师服务费,哪些需另行支付 |
| 收费主体与票据 | 是否由律所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 | 付款对象与凭证是否规范 |
第八项同时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核对账单时,应把这几类费用分开看,避免把第三方费用计入小时费率一并计算。
三、付款与票据环节的核对顺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要求律所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
据此,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看书面约定与收费清单是否一致,再比对计时记录与账单事项,最后核对付款对象是否为律所账户、票据是否为合法票据、票据金额与合同及清单能否对应。上述为整理与核对方法上的建议,用于帮助你理解已有材料之间的关系,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或委托效力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案件类型、程序阶段和工作范围对应的费用可能不同,其他案件中的报价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婚姻家事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债务等事项时,具体工作量和计费方式仍需结合个案确认。
如需就拟议委托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作进一步核对,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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