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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证据目录缺少证明对象,北京诉讼材料准备时应按什么标准补正并核对?

证据目录缺少证明对象,补正时按“一项证据对应一项待证事实”的标准逐项回填,再围绕主张、证据、原件和目录做交叉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明对象写清楚,法庭和对方才能围绕具体事实质证,目录也才能与起诉…

证据目录缺少证明对象,补正时按“一项证据对应一项待证事实”的标准逐项回填,再围绕主张、证据、原件和目录做交叉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明对象写清楚,法庭和对方才能围绕具体事实质证,目录也才能与起诉状、答辩状中的主张对应起来。

补正标准:把证明对象落到具体事实要素

补正时,可以先从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提取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拆成可验证的事实点,例如合同签订时间、款项支付主体与金额、履行行为、违约事实、损失构成等。每份证据的证明对象,写明该证据证明其中哪一项或哪几项事实点。

示例可以写成:“证明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向被告支付某笔款项”;不宜只写“证明原告主张成立”或“证明被告违约”。前一种写法能落到主体、时间、行为和金额,后一种没有说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连接点。

同一组证据包含多份材料的,可以分项列明证明对象,或者在组内标注“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二”。上述做法属于材料整理建议;法律要求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并由法庭组织质证,目录格式本身可以按受理法院的材料要求调整。

核对顺序与清单

建议按“先主张、后证据、再回填、最后核原件”的顺序核对,重点检查目录与起诉状、证据原件之间是否对得上。

核对项 核对内容 用途
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每项主张是否都有对应证据,是否有证据没有对应主张 确定证明对象的上位来源
证据名称与种类 名称是否与原件一致,种类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避免目录与实物对不上
证明对象 是否写明具体事实要素,是否与某一项主张对应 解决目录缺少证明对象的问题
来源与形成时间 证据从何处取得、何时形成、由谁保管 判断真实性与关联性
原件与份数 是否备有原件供法庭出示质证,副本份数是否齐全 满足出示、质证和材料提交需要

证据种类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举的八类核对,即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该条同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还宜注明载体、形成时间和保存方式,便于说明来源。

提交前复核

补正后的证据目录,建议与证据原件、副本一并复核:同一主体名称、金额、日期在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和证据原件中是否一致;页码、份数、证据编号是否连续;有无“有证据无证明对象”或“有证明对象无证据支撑”的条目。

补正目录时如需要新增证据,应注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是否属于逾期、是否需要申请延长期限,需结合法院已确定的举证期限和具体材料判断。

如拟委托律师协助,可将“证据目录与证明对象核验”列入拟议工作范围,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具体费用以书面约定为准。

依据说明:本文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版本为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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