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初诊病历原件,再核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这一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定先后:病历上的“就诊时间”是医疗机构接诊时点,事故报告上的“填写时间”是填报时点,两者本就不是同一事项;工伤认定真正需要固定的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把两个不同口径的时间直接对照,容易把正常的时序差异误读成矛盾。
先区分三个时间,再谈哪份“不同”
处理这类材料,需要先把时间拆成三层:事故发生时间、初诊就诊时间、事故报告填写时间。事故先发生、随后就诊、之后再填报,本身符合常理。核对时应把病历中主诉所记载的受伤经过与时间,与申请表中“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栏逐项对照,而不是拿“就诊时间”去对“填写时间”。
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比对要点
| 顺序 | 核对对象 | 重点看什么 | 这份材料能起什么作用 |
|---|---|---|---|
| 第一步 | 初诊病历原件 | 首诊日期与具体时间、主诉中记载的受伤经过与时间、诊断内容、医师签名及医疗机构印章 | 由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形成,可用于固定伤情和就诊时点,属于医疗诊断证明材料 |
| 第二步 | 事故报告或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各栏,以及填报日期、填报人签名 | 属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表中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 第三步 | 两份并列比对 | 病历主诉的受伤时间与申请表“事故发生时间”是否指向同一次事故;地点、致伤方式是否呼应 | 仅“就诊时间”与“填写时间”不同,属不同事项;只有“事故发生时间”记载不一致,才需要进一步核实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同条还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因此,申请表的记载是否完整、能否与病历相互印证,直接影响材料能否顺利受理。
两份原件出现实质差异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据此,若病历与申请表对事故发生时间的记载确实不一致,可由社保部门向医疗机构等核实,而非由申请人自行推断哪一份“作废”。
整理材料时,建议保留原件并备好复印件,按“病历—申请表—其他佐证”分组,对每组注明形成时间与来源;与律师沟通时,可先说明三个时间各自的出处,再说明差异点,便于判断是需要补正说明还是申请调查核实。是否将上述整理与代理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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