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前需要把两个问题分开核对:这份遗嘱属于哪一种法定形式,该形式对签名、日期、在场见证有什么具体要求;见证人是否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三类排除情形。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关键不在于有没有亲属称谓,而在于这种关系是否使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利益产生关联,因而需要归入该条第三项重点查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的业务方向包括婚姻继承,咨询前可以按“形式—人员—关系—原件”四组整理材料,先让事实清楚,再讨论法律判断。
一、先定形式:不同遗嘱的签名与见证要求并不相同
遗嘱形式要件不能笼统核对。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六种形式,法律对见证人人数、签名位置和日期记载的要求各有不同。咨询前先确认手里这份文件在法律上应按哪一种形式评价,再对照相应条文,避免用打印遗嘱的“每页签名”去要求代书遗嘱,或者反过来漏看关键页。
| 遗嘱形式 | 见证人要求 | 签名、记录与日期要求 | 咨询时可重点说明的事实 |
|---|---|---|---|
| 自书遗嘱 | 条文未要求见证人 |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是否全程亲笔,有无打印内容混入 |
| 代书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人是谁,其他见证人是否在场 |
| 打印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共几页,每页有无全部签名和日期 |
| 录音录像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原始载体是否保留,录制是否连续 |
| 口头遗嘱 | 危急情况下,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 当时是否存在危急情况,之后有无补立 |
| 公证遗嘱 |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按公证机构办理要求形成文书 | 公证书及办理过程材料是否齐全 |
其中,打印遗嘱是实践中容易就“每一页”产生争议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每一页”是条文明文要求,核对时应逐页翻看,既看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也看日期是否逐页注明、各页日期是否一致。若文件共有多页而只有末页有签名,这一事实本身就需要在咨询时明确说明,由律师结合全案判断其影响。
二、再看人:见证人资格的三项排除与亲属关系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条文采用“不能作为”的表述,三项并列,需要逐项对照,不能只看其中一项。
第一项指向见证能力。核对时需了解见证人当时是否成年、精神状态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第二项指向身份,即见证人本人就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一项与“亲属”不是同一概念:见证人是继承人的亲属,不等于见证人本人就是继承人;但如果见证人本人就在继承人范围内,则直接落入第二项。
第三项是本题的核心。“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需要查明具体是哪一位见证人、与哪一位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属于什么亲属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是否伴随共同生活、经济往来、扶养赡养、共同经营等可能影响见证中立性的事实。条文没有把“亲属关系”单独列为一项排除事由,因此不宜仅凭“有亲属关系”就下结论;反过来,也不能因为条文未单列“亲属”就认为亲属关系无需核对。准确的做法是把亲属关系的具体内容整理清楚,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第三项“利害关系”的事实基础。具体是否构成利害关系,需要结合证据和个案事实认定,资料未提供统一的认定标准,咨询时不宜预设结论。
三、咨询前的核对顺序:四组材料与各自证明对象
第一组是遗嘱载体本身。纸质遗嘱保留原件,逐页检查页数是否连续、有无换页或添加、签名和日期位于何处;录音录像遗嘱保留原始存储介质,说明录制是否一次完成、有无剪辑;公证遗嘱准备公证书及办理过程材料。这一组材料用于核对形式要件是否在外观上齐备。
第二组是人员身份。整理遗嘱人、代书人、各见证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身份信息,标明每个人在订立过程中的角色。这一组材料用于核对见证人人数是否达到该形式要求、是否存在一人兼任多个角色、见证人是否同时属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第三组是关系材料。就存在亲属关系的见证人,准备一份关系说明,写清称谓、亲属链条、平时往来情况;能对应的户籍材料、共同居住或经济往来信息一并整理。这一组材料用于核对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三项,帮助判断亲属关系是否与继承利益发生关联。
第四组是形成过程。按时间顺序说明订立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见证人是否全程在场、遗嘱人当时如何表达意愿、之后有无补立或者变更。这一组材料用于把“在场见证”从纸面签名还原为具体过程。若存在多份遗嘱,建议一并整理并注明各自形成时间,具体效力顺序另行核对。
以上四组属于咨询前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先取得全部原件才能咨询。整理的意义在于把“形式是否齐备”“人员是否适格”“关系是否需要进一步查清”三个问题分开,避免在咨询时把不同层次的事实混在一起。
四、几个容易混淆的边界
其一,亲属关系与见证人资格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需要先看见证人是否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再看是否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同时还要核对见证能力。三项分别对应不同事实,不能用一项代替另外两项。
其二,形式要求不能互相套用。打印遗嘱条文明确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代书遗嘱条文要求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条文表述与打印遗嘱不同。核对时应以实际采用的形式对应的条文为准。
其三,口头遗嘱有适用前提。条文限定在“危急情况”下,并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咨询时需说明危急情况是否真实存在、持续多久、之后有无条件补立其他形式遗嘱。
其四,见证人资格与遗嘱人行为能力是两个问题。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项规范的是见证人的见证能力;遗嘱人订立时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另一组需要核实的事实。资料未展开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认定规则,如涉及这一争点,可另行向律所说明并核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显示,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收费沟通与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就本题而言,咨询前可先完成形式归类、见证人名单与亲属关系说明、遗嘱原件及形成过程时间线这三项整理,再就是否需要进一步取证、是否将材料核对纳入委托范围与律所沟通。如需就上述材料如何分组、哪些事实需要补充说明进行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