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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张家口家暴维权律师咨询:告诫书与伤情照片日期对不上,咨询时如何说明材料来源?

在张家口就家暴维权向律师咨询时,遇到告诫书与伤情照片日期对不上,说明的重点可以放在两份材料各自的来源、形成时间和保管过程上,再客观说明日期差异的原因。

在张家口就家暴维权向律师咨询时,遇到告诫书与伤情照片日期对不上,说明的重点可以放在两份材料各自的来源、形成时间和保管过程上,再客观说明日期差异的原因。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咨询时要让律师能够核对每份材料“从哪里来、何时形成、能否与具体事件对应”,而不是先自行判断哪份材料有效或无效。

一、先分别说明两份材料的来源

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咨询时可以说明:告诫书是哪一公安机关出具的、何时领取、通过什么方式取得(当场领取、事后领取或他人转交)、手中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并核对告诫书记载的事实发生时间与照片拍摄时间是否指向同一次事件。

伤情照片则要说明拍摄人、拍摄设备、拍摄地点、原始文件保存在哪里、是否连续拍摄,以及照片上的日期是拍摄日期,还是整理、传输时形成的日期。如果照片来自手机,可以保留原始载体和原始文件,避免只提交截图或多次转存后的图片;这是便于核对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条件。

两份材料的日期不同,本身不当然说明材料有问题。需要说清的是:它们分别对应哪个时间点、哪一次事件。

二、咨询时的说明顺序(建议)

建议按“事件时间线—材料来源—差异说明”来准备:

  1. 列时间线:把报警、出警、告诫书出具、拍照、就医等时间按先后列出;记不清的标注“待核对”,不作猜测。
  2. 给每份材料标注来源:名称、出具或制作主体、取得方式、取得日期、原件存放处、对应事件。
  3. 单独说明日期差异:只陈述自己知道的事实,例如照片拍摄于告诫书出具之后,或告诫书是在拍照之后形成;不替对方推测动机,也不把差异解释成必然结论。
  4. 列出可以衔接的材料:如另有出警记录、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可一并整理供律师核对;这些材料是否持有、内容如何,以实际情况为准。

三、律师咨询可以核对什么

律师可以协助把材料按来源和时间分组,判断日期差异是否影响材料的证明目的,并说明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后续诉讼中如何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该条使用的是“可以”,材料是否采信、日期差异如何评价,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咨询时如实说明材料来源和日期差异即可,是否申请保护令、何时申请,可结合实际情况与律师沟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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