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签字页的签署日期不同,面谈时应先把两份协议的签署时间与离婚登记申请日、冷静期届满后申请发证日、实际领证日逐一对应,先确认哪一份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的版本相衔接,再比较两版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上的条款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签署时间只有放回登记流程中核对,才能判断两版协议各自处于哪个环节。
一、先核对四个时间点,再比对条款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把“签字页不同”还原成可核对的事实: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能帮助说明什么 |
|---|---|---|
| 两份签字页的落款日期 | 年、月、日是否完整,是否为手写、是否与其他页字体墨迹一致 | 两版协议形成的先后关系 |
| 离婚登记申请日 | 登记机关受理回执、申请表中的日期 | 哪一版签署于申请登记之前或当日 |
| 冷静期届满后的申请发证日 | 双方再次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证的记录 | 该阶段是否出现新版本 |
| 离婚证记载的登记日期 | 离婚证或登记档案上的日期 | 最终完成登记所对应的协议版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上版本)这段期间跨度较长,两版签字页日期不同,可能分别对应申请登记前后,也可能对应撤回后重新申请。把日期与上述节点对照,比单看签字页更容易判断材料用途。
二、签字页之外,建议同步核对三项内容
- 版本来源:两份协议分别由谁持有、是否为原件、是否有登记机关收件痕迹或骑缝签章。持有主体和取得途径不同,材料的证明用途也不同。
- 条款实质差异:重点比对子女抚养安排、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三类条款。若两版仅在签字页日期不同而正文一致,核对重点在形成时间;若正文同时有差异,需要把差异条款与对应日期一并列明。
- 形式完整性:页码是否连续、签字页是否与正文同版、有没有缺页或替换痕迹。这些属于材料整理层面的观察,具体证明力需结合原件进一步核实。
三、核对结果对应的处理方向
如果其中一版与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档案能够对应,另一版签署日期在前且内容不同,可以先厘清后一版是否在登记前形成、双方是否实际使用过;如果两版均无登记机关收件记录,则需要结合双方陈述、往来记录和登记档案进一步确认实际提交的是哪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可见登记机关审查的对象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签署时间与提交版本能否对应,是面谈时先行梳理的事实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两版协议的效力认定、条款能否对抗登记档案,取决于签署过程、提交情况和具体证据,不宜仅凭签字页日期先后下结论。面谈时可携带两份协议原件、离婚登记申请回执、离婚证及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财产、债务材料,由律师根据材料核对情况确定后续分析范围;相关核对工作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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