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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业险理赔纠纷要哪些材料,拒赔通知与认定材料不对应先核什么

商业险理赔纠纷的材料准备,可以按“合同与主体—事故性质与原因—损失程度”三组整理;拒赔通知与认定材料对不上时,先核对拒赔通知是否说明了理由、所依据的条款和事实与哪份材料对应,再核对保险人的核定与通知时间、材料补充通知是否一次性发出。北京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全国性规则,具体险种的条款约定和材料清单仍需回到保…

商业险理赔纠纷的材料准备,可以按“合同与主体—事故性质与原因—损失程度”三组整理;拒赔通知与认定材料对不上时,先核对拒赔通知是否说明了理由、所依据的条款和事实与哪份材料对应,再核对保险人的核定与通知时间、材料补充通知是否一次性发出。北京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全国性规则,具体险种的条款约定和材料清单仍需回到保单及保险合同核对。

一、理赔材料按三组整理,先对应“证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按该条,材料的用途是确认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而非越多越好。可以按以下三组整理,并标明每份材料对应哪一项事实:

材料组别 常见材料示例 主要核对对象
合同与主体材料 保单、投保单、批单、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及关系材料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承保范围、保险期间、请求主体
事故性质与原因材料 事故证明、查勘记录、报警或报案记录、现场照片、相关笔录 事故是否属于承保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原因是否在承保范围内
损失程度材料 定损单、维修或更换清单、发票、医疗或伤情材料、鉴定意见 损失项目、数额、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因此,报案与通知记录本身也建议留存,用于核对通知时间及事故信息。

二、拒赔通知与认定材料不一致,先核四件事

第一,核拒赔通知是否“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核对时可以把通知书上的拒赔理由拆成:所依据的保险合同条款、所认定的事故事实、所对应的材料。三项之间应当能相互对应。

第二,核核定与通知的时间。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把报案时间、提交材料时间、补充材料时间、核定时间、拒赔通知发出时间列成一条时间线,核对通知是否在核定后三日内发出,以及合同对核定期限是否有另行约定。

第三,核“同一事故、同一标的、同一损失项目”的对应关系。拒赔通知指向的事故,与定损单、查勘记录、鉴定意见所记载的事故是否同一;拒赔理由针对的损失项目,与材料中列明的项目是否对应;通知引用的条款编号与保单条款内容是否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建议把通知理由与材料逐项列表比对,标明“通知所依据的事实—对应材料—材料记载内容”,便于后续补充说明或协商。

第四,核材料补充通知与鉴定材料。保险人认为材料不完整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可以核对是否收到过该通知、通知列明了哪些材料。涉及伤情或损失鉴定的,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核对鉴定意见时,可以对应查看送检材料是否与病历、票据、定损记录一致。

三、费用与后续处理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评估等为查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可以依该条核对承担主体;律师服务费不属于该条直接规定的范围,如涉及委托,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另外,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材料争议期间,可以核对是否存在可以先行确定的数额。

以上整理方法用于帮助核对现有材料与拒赔理由的对应关系,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具体险种的条款约定、地方办理要求及案件事实,仍需结合保单和完整材料进一步核实。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官方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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